【發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2000-07-06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號)
《南京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二000年七月六日
南京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公廁的管理,保證公廁清潔完好,方便民眾使用,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廁,是指對公眾開放,供城市居民和流動人口共同使用的廁所(含公共場所、公共建築附設的公廁)。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農村除外)範圍內的公廁管理。
第四條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公廁的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市政、園林、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廁的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廁是城市環境衛生的重要公共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自覺維護公廁的清潔衛生,愛護公廁及設備,並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 公廁的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公廁應當按照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衛生適用、環境協調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建設。
城市公廁規劃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編制,並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下列公共場所(含公共建築,下同)應當規劃設定公廁:
(一)廣場和主要交通幹道兩側;
(二)公共汽車始末站、長途汽車站、捷運車站、火車站、機場和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
(三)公園和風景名勝遊覽區、大中型集貿市場和商場、文化娛樂和體育場館、大型停車場、加油站等公共場所;
(四)老居民區和新建住宅小區;
(五)其他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設定公廁的場所。
公共場所設定公廁應當同時設定明顯的統一的符合國家《公共信息標誌用圖形符號》規定的標誌和指路牌。
第八條公廁應當按照下列標準規劃設定:
(一)道路兩側公廁設定的間距,主要繁華街道為300-500米,流動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應當小於300米,一般街道為750-1000米;
(二)成片開發的新建住宅區,每平方公里不得少於3座;
(三)城市公共綠地,每5000平方米用地不得少於1座。
公廁的規模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定。
第九條人流量大,建廁地點難以落實的地段,沿街公共建築附設的內部廁所應當對外開放,供行人使用。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將其位於公共場所的內部廁所向社會開放。
第十條人流量大、公廁數量不足且難以補建的繁華地段,也可以根據需要適當設定流動公廁。設定流動公廁必須經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建築施工場地不具備用廁條件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定符合衛生要求的臨時公廁,並負責在工程竣工後拆除。
第十一條公廁建設、改造的責任分工:
(一)公共場所附設公廁,由產權單位負責;
(二)新建住宅區和其他開發區設定公廁,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新建住宅片區由兩個以上單位獨立開發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分別建設或者聯合建設;
(三)公園、風景名勝遊覽區及城市公共綠地範圍內的公廁,由其管理單位負責;
(四)其他規劃確定並單獨劃撥用地設定的公廁,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各類開發建設項目按規定需要配建公廁的,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設計要點中予以明確。建設單位必須將公廁列入開發建設計畫,所需經費納入開發建設工程概算。公廁建設應當與開發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附設的公廁,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應當儘可能設定單獨出入口直通室外。
凡新建、改建獨立設定的公廁和有單獨出入口直通室外的公共場所附設公廁,其設定和設計方案必須報經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併到建設、規劃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阻撓依法經規劃審批的公廁建設;不得占用、損毀、封閉、擅自停用或者拆除公廁。
第十四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公廁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向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拆遷、復建方案;經批准,在完成復建公廁後方可拆除原公廁。
確無條件先建後拆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申請時說明理由,提出完成復建時間,經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後,按規定設定臨時公廁。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復建,並在復建廁所竣工投入使用後拆除臨時公廁。
第十五條拆除公廁應當就地或者在原址附近復建;因道路工程建設拆除公廁的,應當沿新建、拓建的道路兩側復建。
經認定確無條件在原址或者附近復建的,必須按照經審定的復建方案異地重建,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公廁產權單位償還原公廁建設費用(含地價)。此項費用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公廁的重建或者改建。
第十六條新建、復建的公廁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原公廁產權屬於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建設單位應當於驗收合格後的半年內將公廁產權移交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新建、復建或者改造公廁,在城區範圍內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一、二類公廁標準;在郊區範圍內,有條件的應當按照一、二類標準建設。公廁的蹲位數應當滿足公眾用廁需要,三格化糞池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獨立設定的公廁,應當將距公廁外牆3米以內的空地用於綠化,公廁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協調;與建築物連體附設的公廁,必須有獨立通道。
公廁應當配設方便殘疾人用廁的設施。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鼓勵、支持無害化公廁的技術開發及套用。
第三章 公廁的保潔和管理
第十九條公廁的保潔和管理,由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非單一產權的公廁,有關單位應當以協定分清產權,並明確保潔和管理責任。責任單位也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公廁的保潔和管理。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廁保潔和維護的監督檢查,督促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做好公廁的保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公廁衛生管理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一)有保潔制度並有專人保潔和管理;
(二)各類設施完好、整潔;
(三)地面沒有痰跡和雜物,牆面沒有污跡和蛛網吊灰;
(四)蹲坑沒有積糞、糞疤、尿鹼、蠅蛆,基本無臭;
(五)下水通暢,貯糞池有蓋,糞便不滿溢;
(六)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每年粉刷出新一次。
第二十一條公廁占地範圍內應當保持環境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堆放雜物、搭建棚披或者其他建 (構)築物。
使用公廁必須遵守有關管理規定,不得在公廁內棄置垃圾雜物、亂倒糞便;不得亂張貼、塗寫、刻畫;不得盜用、破壞公廁的各種設施。
第二十二條標準較高、主要供流動人口使用的收費公廁,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必須向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核定類別,並經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後方可收費。所收費用應當納入預算外資金統一管理,專項用於公廁的維護、保潔和管理。具體收費管理辦法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制定。
收費公廁的開放時間,由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定。老人、兒童、殘疾人和現役軍人免費使用收費公廁。
第二十三條公廁糞便的清掏、清運和處置,必須經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私掏、私運和處置糞便。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除給予警告,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以外,並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在公廁內亂倒垃圾、糞便,亂張貼、塗寫、刻畫的,處以10元以下罰款;
(二)保潔不符合標準、公廁內外環境不整潔,在公廁占地範圍內亂堆放、亂搭建的,對個人處以5元以上5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停用公廁、擅自設定流動公廁或者未按規定設定臨時公廁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劃規定設定或者未按批准的設計方案建設公廁,且在限期內未改正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拆除、占用、損毀、封閉公廁的,除責令其限期重建或者恢復使用外,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六)拆除後必須復建的公廁末按期限完成復建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五處以罰款。
第二十五條盜竊、破壞公廁設施,阻撓公廁建設和環境衛生作業,侮辱、毆打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環境衛生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責令其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縣屬建制鎮的公廁管理和本市市區單位內部廁所的衛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1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