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相關實施細則的通知(最新)關於印發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相關實施細則的通知
寧金管規〔2013〕2號
各住房公積金業務承辦銀行,中心各處室、分中心、管理部:
為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的通知》(寧政規[2013]16號)、《關於印發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細則的通知》(寧政規[2013]17號)、《關於印發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寧政規[2013]18號)和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相關會議決議,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定了《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實施細則》、《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南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償還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南京市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實施細則》等5個配套檔案,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費類提取、銷戶類提取和其他情況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三條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下屬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負責所轄區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等場所設立住房公積金服務網點(以下簡稱服務網點),為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便捷服務。
第二章住房消費類提取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1、購買商品房;
2、購買二手房(含開發單位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
3、購買公有住房;
4、購買經濟適用房;
5、單位集資建房;
6、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7、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8、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9、在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0、在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1、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
12、租住公共租賃房;
13、租住私房;
14、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
若職工與父母(或子女)購買同一住房的,均可以提取;若職工與父母、子女以外人員購買同一住房的,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若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且該住房剩餘產權未變動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符合上述條件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一)提取額度
1、職工在購買住房時,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2、職工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每平方米控制價格參照物價部門核定的當地經濟適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價計算;
3、職工購買住房時,若約定住房產權份額的,按各自產權份額核定相應的購房支出;若不約定住房產權份額的,按人均數計算;
4、職工在被拆遷後購買住房的,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扣除拆遷補償款後實際發生的購房支出;
5、職工租住單位(房管部門)公房或私房時,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額房租。房租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超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計算租金:一人戶40平方米,二人戶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戶60平方米;
6、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時,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0%,提取人合計提取總額不應當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超額房租;
7、職工租住公租房時,可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房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提取憑證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其複印件和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其配偶符契約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其複印件。其家庭成員符契約時提取條件的,還應當提供家庭關係證明。
(三)提取期限
職工(配偶)購房、建房和修房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從購房、建房和修房的有效證明檔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若購買的房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開具之日前一年內發生產權變動並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租房時,於當年十二月份辦理提取手續。
第五條購買商品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商品房預售契約》正本;
(二)首付款發票;
(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購房時間以買賣契約登記時間為準。
第六條購買二手房(含開發單位轉為自管產的商品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完稅證》;
(三)《存量房買賣契約》(《商品房現售契約》、《存量房交易契約》);
(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購房時間以交納契稅時間為準。
第七條購買公有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全額購房發票(收據);
(三)《公有住房買賣契約》;
(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時間為準。
第八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市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登記的《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正本;
(二)付款發票;
(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購房時間以《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契約》登記時間為準。
第九條單位參加集資建房的,由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供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關於該集資建房項目的批准檔案、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關於該集資建房項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檔案和參加集資建房職工花名冊,經管理中心核准後,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集資建房購房契約(契約、協定);
(二)購房發票(收據);
購房時間以購房契約簽訂時間為準。
第十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其相關操作規定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建房時間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發布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翻建住房職工提供);
(三)《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
(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建房時間以《村鎮建設工程許可證》發布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國有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
(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在集體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街道(鎮)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
(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修房時間以城建部門出具的大修證明簽署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租住單位或房管部門公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公有住房租賃契約;
(二)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
(三)當年全部租金髮票;
(四)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五)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六條租住公共租賃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提供如下資料:
(一)《公租房租賃契約》;
(二)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
(三)當年全部租金髮票;
(四)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五)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七條租住私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出租人簽訂的租房契約;
(二)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三)職工夫妻雙方收入證明;
(四)當年全部租金髮票;
(五)婚姻狀況證明和戶口簿;
(六)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八條在校研究生住在學校宿舍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學校出具的當年住宿費發票或收據;
(二)婚姻狀況證明和學生證;
(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九條在外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比照本地情況辦理;
本實施細則中租住單位(房管部門)公房或私房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時,需提供本市無產權住房的相關證明資料,經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核准後,方可提取。
第三章銷戶類提取
第二十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餘額,賬戶銷戶處理:(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餘額;
第二十一條職工離休、退休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離、退休證(不能提供離、退休證的,應當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有效相關證明或養老金領取證明);
(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若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延遲退休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後、男職工年滿60周歲後,可持單位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
第二十二條職工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檔案;
(二)相關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或者《殘疾人證》);
(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檔案(或在外地就業的勞動契約);
(二)社保關係轉移證明或外地社保繳納證明;
(三)戶口遷移證或者外地戶口簿;
(四)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四條職工出境定居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檔案;
(二)定居國出具的定居證明。
第二十五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後,其合法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的戶口註銷證明;
(二)死亡證明;
(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繼承權證明檔案。
第四章其他情況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房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費等費用:(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總工會認定為特困職工的;
(二)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三)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四)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二十七條職工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至少應當保留人民幣1元,且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證明》(市總工會提供的《特困職工證書》);
(二)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八條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提取額度不超過醫保核定的“個人支付”與“個人自理”金額之和,且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病人的醫保卡;
(二)病人當年醫保中心醫藥費專用發票;
(三)與職工身份關係證明。
第二十九條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男職工年滿45周歲、女職工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做銷戶處理,且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三十條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財產損失導致生活特別困難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證明檔案和相關證明材料,其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其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十一條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經辦人員疏忽,導致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多繳的,由單位申請,經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後,辦理提取手續,劃回單位帳戶。
第五章提取程式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由職工本人辦理。確需由他人代辦的,除職工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外,代辦人還應當提供其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第三十三條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本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填寫《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交所在單位核實,單位核實後在《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上加蓋預留印鑑。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主城區各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分中心或管理部(江寧、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各服務網點繳存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相應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四條職工持本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各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儲蓄賬戶。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單位不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提取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後,單位在15日內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可以依職工申請予以辦理。第三十六條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並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同時將相關信息記錄到個人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危舊房改造復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購買中低價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和新就業人員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相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新職工住房補貼提取業務比照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若所提供資料的發證機關對相關資料進行變更的,管理中心將及時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