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最近,據部分地區反映,我局國稅發[1995]1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企業使用十萬元版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進行嚴格管理後,十萬元版專用發票的使用量大大減少,使一些地區十萬元版專用發票出現積壓。為了緩解十萬元版專用發票庫存積壓問題,局決定,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將部分庫存十萬元版專用發票改萬元版和千元版,現就更改十萬元版專用發票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十萬元版專用發票的改版方法和要求仍按我局國稅明電[1995]033號檔案規定執行。印章的規格、字號由各省自行確定。
二、更改後的十萬元版專用發票,只限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範圍內使用,超規定範圍使用的無效,並一律在票面空白處加蓋“省(市、區)內使用出省無效”字樣的戳記。
關於啟用新版收購發票的通知
1996年8月30日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遼國稅函[1996]26號各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稅收征管,遏制稅款流失,遼寧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啟用新版《遼寧省**市農業產品收購發票》、《遼寧省**市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現就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票樣及適用範圍
《遼寧省**市農業產品收購發票》(見附屬檔案一),適用於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糧棉油、水果、藥材、林、牧、水產等農業產品時使用;《遼寧省**市廢舊物資收購發票》(見附屬檔案二),適用於具有廢舊物資收購資格的單位向個人收購廢金屬、三類廢舊物資時使用。
銷售農業產品、廢舊物資的單位,必須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銷售發票或“臨時經營統一發票”,嚴禁使用自製的非法票據從事經營活動。
啟用時間
新版收購發票自文到之日起執行。原版收購發票《遼寧省**市農林牧水產品收購統一發票》、《遼寧省**市廢舊物資收購統一發票》、《遼寧省**市廢金屬現金收購發票》,可繼續使用到1996年9月30日。
印製、管理
1.新版收購發票仍由市局發票管理所(處)審批、印製、發放管理。
2.兩種新版收購發票統一規定為五聯。第一聯存根聯(收購單位存查);第二聯發票聯(銷貨方付貨憑證);第三聯抵扣聯(收購單位作抵扣稅款憑證);第四聯記賬聯(收購單位記賬憑證);第五聯入庫單(收購單位入庫憑證)。自用發票企業可根據需要加印聯次。各聯印色按專用發票七聯印色執行。
發售
1.一般納稅人領購收購發票時,按《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領購管理規定》執行。
2.票證管理部門要做好收購發票領購的審批工作,嚴格發票領購審批手續。
3.限量發售。企業使用發票實行限量發售制度;自用發票企業的收購發票按年使用計畫印製完畢後,一次性結算,但發售時,按月供應,實行川日換新制度,餘數由票證管理部門保存。
保管使用
1.企業領購收購發票後,應視同專用發票保管、發放;嚴格企業內部發票領用制度,專櫃存放,專人負責。
2.填開收購發票時,必須按戶逐筆逐項填開,不得匯總填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