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白浪經濟技術開發區

十堰白浪經濟技術開發區

白浪開發區東接武當山,西連繁榮市區,北倚漢江,南枕賽武當,地勢平坦開闊,白浪經濟技術開發區 面積約93平方千米,人口6萬人。郵編442000。白浪開發區區內有襄渝鐵路橫貫東西,通達全國;毗鄰的老河口機場可飛抵全國許多大中城市;鄧灣、草甸碼頭可直達東部沿海。開發區位於湖北省汽車工業走廓的源頭,是十堰市城區的東大門。

開發區交通

白浪路(雙向6車道)東西向橫貫開發區。

十堰-武漢高速公路、十堰-西安高速公路、十堰-房縣、鄖縣高速公路、武白一級路。十堰市航空港改造工程全面進入建設階段;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開始實施。將建十宜鐵路全長277公里,設11個站,在白浪設十堰東站。

區位優勢

白浪開發區位於湖北十堰市,而十堰市是中國汽車工業基地,馳名中外的東風汽車就是從這裡開向全國乃至世界。東風汽車公司總部、東風汽車公司技術中心、 湖北汽車工業學院、 東風載重車公司、東風輪胎廠均在十堰市。目前,東風公司與法國雷諾公司合作開發生產18噸-45噸卡車項目已經啟動。十堰市一個現代老汽車工業基地,將煥發新的光彩。

開發區優惠政策

第一章 稅費優惠政策   第一條 1、凡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三年企業所得稅依法全額徵收,由開發區財政根據入庫額予以全額獎勵支持,以後返還稅率超過15%的部份。  2、凡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生產性企業,且投資額在500萬元人民幣(50萬美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前兩年企業所得稅依法徵收,由開發區財政根據入庫額予以全額獎勵支持,以後返還稅率超過15%的部份。  3、在開發區內從事農、林、牧、漁業開發的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徵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6年;經營期不少於5年從事資源開發的,資源稅實行全額徵收,前五年由開發區財政向市財政申請按其當年所納資源稅入庫實行全額獎勵支持,經營期不滿5年的應追繳財政獎勵。  4、對生產性投資企業免徵城市房地產稅、城市建設維護稅。   第二條 對所有生產性投資企業在享受免、減企業所得稅優惠期內,外商企業同時免徵地方所得稅;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可免徵3年地方所得稅。   第三條 新辦高新技術投資企業,其上繳的增值稅本級財政分成部分,從產品銷售之日起,實行全額徵收,前兩年由開發區財政給予全額獎勵,第三年獎勵50%。   第四條 獨資新建生產性企業,依法徵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稅,投產後5年內,實行依法徵收,由開發區財政向市財政申請根據入庫額全額獎勵支持;合資、合作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投資企業,5年內由開發區財政向市財政申請按當年所繳土地使用稅入庫額給予50%獎勵,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追繳財政獎勵。   第五條 對生產性投資企業免徵教育附加費、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按下限減半徵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衛生監督防疫費、規劃設計費、勘察測量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環境影響評價費、建築施工噪音超標排污費、地價評估費、白蟻防治費。   第六條 放寬“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按比例稅率繳納增值費。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年初申報、評議定稅、一定一年不變的稅收征管辦法。   第二章 土地從優   第七條 對投資項目用地的,可以通過出讓和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年限最長可達50年。   第八條 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土地轉讓時發生增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九條 對生產性投資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部門評估價總額給予優惠,其標準是:屬高新技術企業或項目優惠50%;一般生產性企業優惠40%;其它投資企業優惠30%。   第十條 對基礎設施項目、農業項目、高新技術產業項目和盤活現有資產、進行資產重組、買斷經營的,還可根據情況,享受一事一議的特殊優惠政策。   第三章 優質服務   第十一條 開發區招商局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審批、綜合管理、協調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對投資企業的項目審批,征地、規劃、註冊、稅收等有關手續,由開發區招商局會同有關部門實 行“四個一”服務〈一條龍服務,一個部門管理,一個視窗對外,一年一檢制〉。   第十三條 對投資企業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建立收費“明白卡”,監督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   第十四條 對重點投資企業實行掛牌保護制度,由開發區管委會對區內重點投資企業頒發“重點保護單位”標示牌。  第四章 引智政策   第十五條 對由於企業發展亟需引進的服務期在五年以上的碩士、博士,做出一定貢獻的,由用人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一次性補貼。企業可根據情況,實行年薪制和分配股分。   第十六條 設立開發區創業風險基金,為自帶項目和技術來開發區創業的人才提供貸款風險擔保和貼息貸款。   第十七條 轄區企業招聘員工及高級職員,依法參加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第十八條 對於開發區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才,報請市政府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貼。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開發區招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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