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於2003年6月2日向國家電網公司及有關發電企業下發了《關於開展華東電力市場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華東地區進行電力市場建設試點。緊接著,於6月6日下發了 《關於建立東北區域電力市場的意見》。這些動向表明,我國貫徹落實國務院(2002] 5號檔案、建立區域電力市場的工作已經全面展開。
隨著三峽電站的建成發電,跨省、跨區域的電力交易將發揮越來越大的效益,區域電力市場研究也受到了更多關注。我國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能源結構有較大差別,其電力工業的發展水平、電源結構、電力需求水平也有較大差別。因此,區域電力市場的建設應因地制宜,採用符合實際情況的市場組織模式和價格機制。
在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區域電力市場的基本模式是區域統一市場和區域共同市場區域共同市場的基本特點是保留省級電力市場,省級電力市場的市場主體進行跨省電力/電量交易。在區域統一市場模式中,取消省級電力市場,各省發電企業在區域統一平台上競價。
區域統一市場可以實現大範圍的資源最佳化配置,但是我國當前的電力體制以省為實體,除了東北地區外,其他大部分地區採用區域統一市場模式還存在較大困難,預計初期將以區域共同市場的形式展開工作。
區域共同電力市場模式分析
區域共同市場模式的基本特點是保留省級市場,各省電網公司(以下簡稱省公司)組織本省的電力交易,並通過區域市場,出售剩餘的電力/電量或者購買外省相對便宜的電力/電量 。
區域共同市場的組織形式
區域共同市場有多種組織形式,如:
1)省公司之間協商簽訂電力/電量交易契約,送電省在省內市場中將省內負荷與省外負荷相加,作為省內市場的競爭負荷;購電省在省內市場中減去外購的電力/電量;
2)對於電力資源富餘的省,省公司組織省內市場交易,然後組織省內發電廠參加省外市場的競爭,由省公司代理,形成集中報價曲線參與省外市場競爭;
3)區域內每個省市提供一定比率的負荷作為區域電力市場的競爭負荷,區域內發電廠直接競爭這部分電力/電量,由區域交易中心形成區域電力/電量的交易計畫,由省公司形成省內交易計畫,省公司綜合兩個計畫組織執行;
4)要求區域內各省市開放一定比率的市場份額,組織區域電力市場的競價空間,由各省電網公司在市場上競價賣電,省電網公司負責從本省市發電廠購電;等等。
從市場中電力收購者組成來看,區域共同市場的類型可分為如下兩類:
①發電廠的電力都出售給省公司,是否向外省售電、從省內市場採購多少電力/電量都由省公司決策,即將省內市場和省外市場結合在一起;
②發電廠可參與的市場被明確劃分為省內市場和區域市場,省內市場的電力/電量由省公司採購用以滿足本地負荷;區域市場的電力/電量由區域公司採購或者省公司代理採購,用於滿足全區域內的負荷,即分開組織省內市場和省外市場。
上述第1), 4)種模式屬於類型①,第2), 3)種模式屬於類型②。
區域共同市場的特點分析
在區域共同市場中,在發電側電力市場階段,由於省公司必須採購足額電力/電量以滿足負荷需求,而用戶沒有參與市場競爭,用電價格相對固定,因此,相對來說,省內市場需求缺乏價格彈性;相反,跨省的電力市場富有價格彈性,因為省公司從外省購電時,一般具有更多的選擇:若某省外送電的報價過高,購電省公司可以選擇其他省公司的電力/電量,或者從本省的發電廠收購。另外區域市場的集中度小於省市場的集中度。因此發電廠在省內市場的市場力將顯著大於在區域市場的市場力 。
如果省內市場和省外市場分開組織,由於發電廠在省內和區域市場中市場力的差別,發電廠將儘量在省內回收所有成本,甚至牟取超額利潤;在區域市場中,競爭激烈時,發電廠將願意以略高於電量成本的價格參與競爭。這種情況下,外送電價格可能低於內部採購價格,導致成本轉移,即,外送電地區電價上升,購電地區電價下降。出現這種情況時,雖然部分達到了資源最佳化配置的目的,但是雙方用戶並沒有平等享受資源最佳化配置帶來的效益。省內市場需求缺乏價格彈性,使得發電廠在省內市場有更多的投機機會。
區域電力市場省間解耦交易模式
第2節中分析了區域共同市場,並指出,如果省內市場和省外市場分開組織,則可能存在成本轉移,交易各方不能平等分享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效益。為此,本文提出區域市場的一種省間解耦交易模式,為我國在當前情況下組織區域電力市場進行探索性研究 。
(1)組織流程
在省間解耦交易模式下,將省外市場和省內市場結合在一起,不單獨為外送電組織競價,簡要的組織流程為:區域市場宣布開市後,發電廠向所在省電網公司申報;各省公司根據省內發電廠的申報,以及省內負荷,根據其最優利益向區域電網公司申報省間交易的報價曲線(外
送電或者外購電);區域電網公司根據各省申報曲線,形成省間交易計畫;各省根據省間交易計畫和發電廠的報價形成省內的購電計畫。
這種模式實質是“省間解耦”的區域市場,同時具有區域共同市場和區域統一市場的特點。
(2)特點分析
在本文提出的省間解耦交易模式中,省市場和區域市場沒有分開,發電廠無法利用兩者的差異進行投機;並且,由於發電廠的報價將影響省公司從外省購入(或出售)電力的多少,即省公司在市場中採購量由發電廠的報價決定,使得省內市場也具有了彈性。
在省內市場和省外市場分開組織的區域共同市場模式中,送電省的效益全部由發電廠獲得。電網公司作為省內用戶的集中代表,沒有從交易中獲得效益,送電省的用戶將為省外用戶負擔一部分容量費用。在本文提出的省間解耦交易模式中,外送電價格與採購價格的差價帶來的效益,除一部分與採購量增加導致價格上漲帶來的負效益抵消外,其餘由省公司獲得;因此,區域電力交易的效益由省公司(代表用戶)和發電廠分享。
綜合以上分析,區域電力市場省間解耦交易模式具有如下特點:
保留了省級市場,便於平穩過渡。
與區域共同市場相似,該模式保留了省級市場。但在區域共同市場中,區域市場和省市場的關係不明確,有分層關係,也有並行關係。省級市場和區域市場可能存在競爭關係,爭享市場份額;而且,省市場一般占主導地位,沒有事實上打破省間壁壘。在新模式下,區域市場和省市場是一種新型分級關係。
1.保留了省級市場,便於平穩過渡。
與區域共同市場相似,該模式保留了省級市場。但在區域共同市場中,區域市場和省市場的關係不明確,有分層關係,也有並行關係。省級市場和區域市場可能存在競爭關係,爭享市場份額;而且,省市場一般占主導地位,沒有事實上打破省間壁壘。在新模式下,區域市場和省市場是一種新型分級關係。
2)降低了複雜程度,在組織中分省解耦,使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和交易組織的複雜程度大為降低。
在區域統一市場中,由於發電廠數目過大,制定交易計畫時需要考慮的各種約束條件急劇增加,導致制定交易計畫的計算過於複雜。在省間解耦的交易模式中,各省調度交易中心為區域電力調度交易中心的分中心。省調度交易中心向區域調度交易中心提交報價曲線後,區域調度交易中心據此制定可行的省間交易計畫;省調度交易中心根據省間交易計畫再制定可行的省內交易計畫。因此,省級技術支持系統仍可以使用,區域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的複雜程度也大為降低。
3)避免了成本轉移,交易各省公平分享區域電力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效益。
前文分析了在區域共同市場中,若省內市場和區域市場分開組織,將導致成本轉移。而在省間解耦的交易模式下,送電省和購電省均可通過最佳化報價,保證在外送電時獲利,分享了電力資源最佳化配置的效益,不存在成本轉移的問題。因而,採用這種模式時,不要求各省售電價格接近,比區域統一市場具有更強的適應性。
4)具有接近於區域統一市場的競爭力度,省內市場的需求也將具有價格彈性。
在省間解耦的區域市場交易模式中,各發電廠同時面對省內電廠和省外發電廠的競爭:直接面對省內發電廠的競爭使得發電廠報價時仍然參照省內其他發電廠的報價來報價,而不是參照區域內其他發電廠的報價,這樣避免了成本較低的省份在區域市場中發電價格大幅度上漲的可能;同時發電廠間接面對省外發電廠的競爭,省電力公司將根據發電廠的報價決定在區域市場的報價,並確定在省內市場的採購量,因此,相當於在省內市場也引入了需求的價格彈性,提高了競爭的力度。
據以上分析,省間解耦的區域市場交易模式適合在我國當前建設區域電力市場時採用,也可作為區域共同市場向區域統一市場過渡的階段。
區域市場的價格機制
價格機制是電力市場交易能否合理、成功的關鍵。從國內外的實際經驗來看,區域電力市場採用的定價模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送電省和受電省分別作為供需雙方,由區域交易中心按照市場均衡模式確定市場出清價格和成交量;
2)按照經紀人方式撮合供需雙方。最典型的是“高低匹配”方式,早在20世紀80年代就被美國佛羅里達電力市場採用。其機理是,交易中心按照“高低匹配”的原則撮合購售雙方之間的交易,一般情況下,成交價格是成交雙方報價的平均值,供需雙方利益均分 。
經紀人交易模式又可分為連續撮合模式和集中撮合模式兩種。在連續撮合模式下,只要市場成員申報,交易系統就自動試圖撮合市場成員的交易,若不能成交(比如申報購入的交易者報價低於市場中所有賣家的報價),則保留在系統中,市場成員可以修改報價、取消申報或者重新申報,事實上是市場成員不面對面的“討價還價”。在集中撮合模式中,交易中心每隔規定時間進行一次撮合,未能撮合的交易可在以後組織的市場中再申報。在這種模式下,每一筆交易的價格都可能是不同的示。
區域電力市場的優點
從國外經驗來看,建立單一的電力市場(對於中小國家)或幾個區域性的批發電力市場(對於較大的國家)是符合客觀規律的。建立一個區域電力市場而不是幾個相互獨立的省級電力市場,至少有以下好處:
a可以最經濟地利用全區域的能源,有利於消除省間壁壘;
h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互相支援,提高運行可靠性;
c管理跨省的輔助服務,提高系統的安全性;
d監督聯絡線的潮流,當出現阻塞時提供消除阻塞的措施;
e管理和審批跨省的大用戶與獨立發電廠的雙邊契約,提高輸電線的利用率;
f協調與相鄰區域電網的電力交挽
一個國家不僅可以建立1個或幾個區域電力市場,甚至幾個聯網運行的國家也可以建立跨國的區域電力市城例如北歐的挪威瑞典、芬蘭在1996年建立了N ordel電力市場,1999年一2000年丹麥加入,成為四國區域電力市城他們的特點是:各自建立1個輸電系統調度中心負責本國的現貨市場,國際間的電量交換則以雙邊契約為主,互通有無.
2001年他們又取消了跨國稅率,形成了“共同電力市場”,各國採用相同的“系統結算價格” .
因此,在我國原來的六大區域電網的基礎上建立幾個區域電力市場,是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的,也是非常及時的。如果我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各自獨立的電力市場,以後再建立區域電力市場時會遇到不少困難和造成浪氯3計畫、期貨與現貨市場
由於電力作為商品的特殊性(即電量不能存儲,發電出力必須隨時與負荷平衡),競價部分的電量並非越大越嫵為了保證有可靠的電源供應,在國外,通常大部分電量為期貨電量或雙邊合.我國的試點單位一般用的電量作為計畫電量或契約電量,保證了有可靠的電源,少走了彎路,是成功的經驗而美國加州曾用的電量作為競價電量,目的是為了降低電價,但實踐證明並不成功,這也是造成 2000年-2005年電力危機的原因之成為了研究和確定電力市場內競價電量與非競價電量的適當比例.
展望
我國目前正在積極推動區域電力市場的建設,目的是打破省間壁壘,促使電力資源在更大的範圍內最佳化配置。本文分析了區域市場的特點,提出了一種省間解耦的區域電力市場組織模式,研究了其組織流程、價格機制以及這種方式的優點與適應性。
1)省間解耦的區域市場組織模式保留了省級市場,有利於平穩過渡;降低了市場組織和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的複雜程度;參與交易的市場成員平等地從電力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中獲利;具有較大的市場競爭力度。
2)選擇合理的價格機制是區域市場成功的關鍵。本文對市場均衡定價機制和高低匹配的經紀人交易方式進行了對比研究,分析了它們的綜合成交價格的差異及其原因,給出了價格機制的選擇原則,並對兩種定價方式在電力市場的適應。建立區域電力市場的客觀規律
世界上已建立的絕大多數電力市場都是一級電力市場,這是因為早期建立電力市場的國家如英國、挪威和一些南美國家幅員都不大,建立一級的國家電力市場就已足魄只有幅員廣大的國家,如澳大利亞、美國和中國,以及一些跨國電網如北歐四國等才需要考慮建立區域性電力市城例如,澳大利亞的維多利亞州首先在1994年建立電力市場,新南威爾斯州電力市場在1996年建立,兩個電力市場各自獨立運行,1998年又建立昆士蘭州電力市場;為了消除各州間的電力交易壁壘,1998年6月成立了國家電力市場管理公司(NFWMC}O),管理全國的電力市城國家電力市場與各州電力市場的分工是:國家電力市場負責全國的批發交易,各州負責本州電網的安全運行和零售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