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性組合在經濟組織中的表現
公共行政學應該實現某種研究思路上的轉變,正視官僚機構之間的差異,並致力於研究現實中不同的官僚機構之間在官僚行為和管理模式上存在的差異,以及如何對不同的官僚機構設計不同的管理模式。前者屬於經驗研究,後者屬於規範研究。然而,以上的分析雖然有助於我們理解官僚機構的差異性對於管理模式選擇的影響,但是,它缺乏一種內在一致的理論分析框架,所以很難形成可以檢驗的理論假設以及指導制度設計的原則與準則。在此,交易費用經濟學的重要性就變得非常明顯。因為,交易費用經濟學所主張的“區別性組合”正好為我們提供了這樣一種分析框架。正如威廉姆森指出的, 一方面各種交易的特徵是不同的,另一方面不同的治理結構在成本和能力上存在著差別。所以,交易費用經濟學的一個基本邏輯就是所謂的“區別性組合”:經濟組織就是將特徵不同的交易與成本和能力不同的治理結構以一種能夠將交易費用最小化的方式區別地組合起來。
在經濟組織中,這種區別性組合是比較普遍的。所以,現在的問題是,這種區別性組合是否同樣存在於公共行政中?這種區別性組合在公共行政中是否可能?在將交易費用經濟學運用到公共預算領域時,派特歇克認為,交易費用經濟學的這種“區別性組合”存在於預算領域。他指出,一方面預算交易具有不同的特徵,另一方面預算治理結構在績效上也是存在差異的。具體地,具有某些特徵的預算交易容易形成嚴重的交易費用問題,包括政治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和資產專用性。同時,預算治理結構在以下三個績效特徵方面也存在著差異:決策的效率、靈活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礎上,派特歇克在預算領域得出了一個標準的交易費用經濟學的結論:不同的預算交易有不同的交易費用問題,因而需要不同的治理結構;同時,預算中的治理結構有著不同的績效特徵。這就意味著在預算制度的設計中必須進行 “區別性組合”。在分析了美國預算中存在的賦權型預算、多年預算撥款和稅式支出後,派特歇克發現“區別性組合”的確存在於美國的預算制度中。因為,“選舉產生的官員很明顯地操縱預算結構來加強政策承諾”。在他最近的研究中,派特歇克發現,美國的信託基金就是這種區別性組合的最好的例子。但是,他並未肯定地認為這種區別性組合的制度選擇系統地出現在公共部門。
有研究者指出,從實證研究的角度來看,在公共部門中進行一種旨在實現交易費用最小化的“區別性組合”要比在私人部門中困難。因為,一方面私人市場上存在的那種激烈的競爭並不以同等的程度存在於公共行政中,另一方面,在某些情況下,成本最小化可能並不是政府部門的主要目標。霍恩和派特歇克都認為,政治家之所以致力於按照一種區別性組合的邏輯來設計和實施特定的制度安排以解決政治承諾的不可靠性是因為,從根本上來說在長期的政治交易中選民可以判別出承諾可靠的政治家和承諾不可靠的政治家,並懲罰後者。然而,在很多情況下,尤其在政治家對於再次當選並不擔憂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在發達的民主政治中也是可能的,在開發中國家的政治中則更為普遍),政治家設計某種增加政治承諾可靠性的制度的動機就會很弱,政治承諾就會非常不可靠。
公共行政中的“區別性組合”還可以從規範研究的角度開展。從規範研究的角度出發,研究的重點就不再是公共部門交易中存在的契約風險是否使得制度設計者進行了區別性組合的制度選擇,而是對於不同的交易來說,最優的治理結構和管理模式應該是什麼。湯普森和瓊斯在預算執行領域進行了這樣的探索。他們認為,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該根據政府部門生產的產品的類型、監測運行決策的後果的難易程度以及組織間競爭的可期望程度來選擇預算執行中的控制機制。然而,他們也意識到,在現實中,預算執行的控制機制並不是在所有的情況下都進行了這種交易費用理論所主張的“區別性組合”。不過,他們的真正目的是運用交易費用理論的框架來尋找一種最佳的治理結構,而不是現實中是否存在這種最佳的治理結構。
區別性組合與官僚機構
在公共行政學中運用交易費用經濟學的“區別性組合”的邏輯是可行的。現在的問題是,這種“區別性組合”與本文所強調的官僚機構的“非同質性”有什麼關係呢?因為,現有的文獻並沒有在這兩者之間建立直接的聯繫。然而,這兩者之間的緊密聯繫是非常一目了然的。首先,官僚機構的“非同質性”要求我們在公共行政學中運用“區別性組合” 的邏輯來識別經驗領域中已經發生和存在的制度安排與管理模式上的區別性組合,同時,運用“區別性組合” 的邏輯以及其他的制度分析理論來為不同的官僚機構設計不同的制度安排和管理模式。其次,官僚機構的“非同質性”也為我們在公共行政學中運用“區別性組合”的邏輯創造了條件。由於官僚機構是不同的,不同的官僚機構可能會存在不同的交易費用問題。換言之,不同官僚機構的內部和外部的交易可能會具有不同的交易特徵(例如資產專用性、信息不對稱的程度、產出測量的難度、外部政治環境的穩定性程度)。同時,在公共行政中,不同的制度安排和管理(或預算)模式通常具有不同的制度成本和組織能力。也就是說,不同的制度安排與管理模式在績效上可能會存在差異。因此,為了解決不同官僚機構所面臨的交易費用問題,制度設計者(政治家)就有動機在官僚機構的交易與治理結構之間進行某種區別性組合。在現實中,制度設計者可能並沒有充足的動機與壓力來設計和實施一種區別性組合的制度安排與管理模式。但是,從規範研究的角度出發,非常有必要確立一種能夠幫助改革者和制度設計者做出最佳的制度選擇和管理模式選擇的方式,並為不同的官僚機構設計出最佳的制度安排與管理模式。在公共行政學中,根據官僚機構的差異性來進行“區別性組合”必須從分析不同的官僚機構的內部和外部交易開始。官僚機構的外部交易主要是指官僚機構與周圍的政治環境形成的交易,包括官僚機構與政治委託人、各種政治組織、其他官僚機構和私人部門之間形成的交易。官僚機構的內部交易主要是指發生在官僚機構內部的交易,主要包括上級和下級之間、同事之間的交易。然而,對於官僚機構的內部和外部交易及其特徵,尤其是官僚機構內部的交易及其特徵,我們目前仍然知之甚少。如前所述,交易費用經濟學家威廉姆森最近在這個領域做出了卓越的貢獻,他識別了公共部門存在的六種交易類型,並指出不同類型的交易可能具有不同的交易費用問題或者契約風險。然而,威廉姆森所分析的只是官僚機構的外部交易的類型。對於官僚機構內部交易的類型,仍然有待研究。在某種程度上,正是由於我們對於官僚機構內部的交易所知甚少才導致了這些年來將交易費用經濟學運用到公共部門時不是很成功,尤其是內部組織的研究更是如此。此外,即使對公共部門的外部交易來說,威廉姆森的分類是否就是最好和最全面的分類仍然有待進一步的分析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