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票據法》第二十條規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匯票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承擔擔保責任。
除了自付的匯票外,出票人一般都委託他人付款。但出票人對該匯票仍要承擔責任,即如果付款人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或者無法承兌、付款時(如付款人破產、被責令停止營業等等),出票人仍要承擔票據責任,支付票據金額。此種責任是一種擔保責任。持票人 應先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請求,在請求得不到實現時,再向出票人提出追索。
2.付款人取得承兌或付款的資格。
匯票一旦出票完畢,持票人即可以在到期後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可以承兌或付款。他取得了這種資格。但是注意付款人並不因出票人的出票而必須承擔承兌付款的義務,付款人如果和出票人訂有委託付款協定,而又不履行協定中的內容,不承兌付款,他並不才承擔票據責任,而僅需因票據資金關係中規定的義務不履行對出票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收款人取得匯票上的一切權利。
匯票一旦出票完畢,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成為票據權利人,獲得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包括兩次請求權,第一次是付款請求權,第二次是追索權。收款人因為出票而獲得這兩項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