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北海市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下稱《條例》)於2018年9月20日北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自2018年12月30日起頒布施行。

《條例》對北海市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原則、保護規劃和管理體制,對保護要求、建設要求、保護範圍內的建設管理、修繕原則、修繕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並規範了消防安全管理、園林綠化管理、環境噪聲管制、交通管理和政府促進利用等方面的內容,同時設定了相關法律責任。

條例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保護措施

第三章管理利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北海市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繼承和弘揚歷史文化,促進城市建設與歷史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北海市行政區域內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指的重點歷史文化街區包括北海市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合浦縣廉州鎮中山路、合浦縣廉州鎮阜民路等三個街區。

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以經批准公布的保護規劃確定的範圍為準。

第四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單獨編制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

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自本條例生效之日起1年內編制完成。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

市城鄉規劃、文物、財政、公安、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容環境衛生、文化、旅遊、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負責本轄區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參與制定、審查涉及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相關的重大策略、規劃、項目等事項,針對保護與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給予資金保障,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保護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

鼓勵發展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公益性組織,為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害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方式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主要出入口設立保護標識、介紹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識、介紹牌。

第十二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十三條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十四條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審批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後及時舉行聽證。

第十五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建築物臨街立面的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以存其真、以復其貌的原則,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根據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現狀和保護要求,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年度保護修繕計畫,指導所有權人、管理人對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進行保護修繕。

第十七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

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管理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並可以根據所有權人、管理人的申請,委託專門機構予以修繕或者收購。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在改造、改建或者修繕時應當與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相協調。

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土地利用,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影響重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二十一條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時,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與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危及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安全。

第三章管理利用

第二十二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確因保護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並由消防主管部門監督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廣告、店鋪牌匾的設定應當符合街區風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標準。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對廣告、店鋪牌匾的設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對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園林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樹木加強管理,對具有保護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建立檔案,設定標識,增加綠化和環境小品。鼓勵市民愛護環境,美化街區。

第二十六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環境噪聲的排放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2類聲環境功能區標準。

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公安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噪聲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交通管理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保護規劃要求,針對各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車輛通行、停放等管理規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減免國有歷史建築租金等方式,促進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合理利用。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管理人開展與保護規劃相適應的文化創意、休閒旅遊、文化體驗、文化研究等特色經營活動,將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歷史文化傳承相結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標識、介紹牌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新建、擴建活動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拆除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破壞重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或者危及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安全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經批准對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建築,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築物。

(二)傳統風貌建築,是指能反映時代和地域特色,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年代、建築風貌、建築材料等因素確定後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明確條例適用範圍和保護對象

2015年12月30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了《北海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劃明確了歷史城區的範圍。為了集中力量重點保護歷史城區,結合北海市的實際情況,急用先立,條例將分布在北海老城和廉州古城的珠海路—沙脊街—中山路、合浦縣廉州鎮中山路、合浦縣廉州鎮阜民路等3條街區作為重點歷史文化街區列入適用範圍。

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作為統籌協調機構

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涉及規劃、文物、財政、公安、環保、住建、市容環境衛生、文化、旅遊、民族、宗教等多個主管部門。在以往的保護中,經常出現部門之間遇事推諉的情況,對保護工作的開展十分不利。雖然在北海市規劃局中設有名城科,但難以協調其他政府部門。因此,在各部門之上設立一個能夠統籌協調的機構就顯得尤為重要,條例為此規定: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指導。

創設傳統風貌建築的概念

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在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中,歷史建築受到嚴格的保護。在北海市的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中,大部分建築並非歷史建築,但也具有時代和地域特色,與歷史建築一起維持著整個街區歷史風貌和傳統格局的完整性。如果僅對歷史建築予以保護,其他建築得不到及時的修繕,重點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風貌和歷史格局勢必受到破壞。

為此,條例創設了傳統風貌建築的概念,在附則中明確其定義為:“傳統風貌建築,是指能反映時代和地域特色,具有一定保護價值的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年代、建築風貌、建築材料等因素確定後公布。”

建築物臨街立面的修繕應修舊如舊

條例規定,重點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建築物臨街立面的修繕應當遵循修舊如舊、以存其真、以復其貌的原則,保持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市、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指導所有權人、管理人對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進行保護修繕。

條例明確,重點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負責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維護和修繕。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從保護資金中對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給予補助。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管理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並可以根據所有權人、管理人的申請,委託專門機構予以修繕或者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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