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北海市人民政府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政發〔2011〕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市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北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實施質量興市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生態與環境質量總體水平,促進產業振興,不斷推進全市經濟成長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綜合競爭力的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桂戰略的決定》(桂發〔2009〕37號)和《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推進質量興市戰略的決定》(北政發〔2010〕3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北海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北海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北海市市長質量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科學、公正、公平、公開;
(二)企業自願;
(三)總量控制,好中選優。
第四條 北海市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每年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總數不超過2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的可以空缺。企業或組織在獲獎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該獎項。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北海市質量興市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並設立“北海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北海市質量興市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興市辦)負責。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通則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提請北海市政府和市長批准市長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組成。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質量興市辦主任擔任,其他成員由質量興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提出名單,市質量興市辦匯總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審定。
第八條 市質量興市辦承擔市長質量獎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通則等;
(二)組織制(修)定市長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成各專項評審組;
(三)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區內外及國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市長質量獎的申報受理、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工作;
(五)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調查、核實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
(六)匯總並向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各專項評審組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七)組織考核、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人員職責履行情況;
(八)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市質量興市辦組織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成各相關專項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專項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評審組主要職責是:
(一)對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建議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畫,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三)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條 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市質量興市辦邀請紀律監察部門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市質量興市辦在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時,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等組織的作用。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北海市行政區域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經營3年以上;
(二)產品或服務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環境保護、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安全生產、產品消費、勞動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等要求;
(三)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認真貫徹GB/T 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質量效益突出;
(四)近3年來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北海市同行業前茅,主導產品的技術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企業或組織,其社會貢獻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
(五)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建立質量誠信體系並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對獲得國家級、自治區級品牌或質量獎獎項的企業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六)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和勞資糾紛,無涉稅、走私等違法行為,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
(七)近3年內無違反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國內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定標準。評審標準是市長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參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制訂。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可根據行業的特點,按農業、製造業(含建築業)、服務業等行業,重點在質量管理、經營規模、自主創新能力、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分別制訂各行業的評審標準實施指南,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總分1000分,評審以資料審查和現場評審的綜合評審總評得分為主要依據,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綜合評審中的總評得分必須高於標準總分的80%(含)。若當年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得分均低於標準總分的80%(不含),則該獎項空缺。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八條 每年由市質量興市辦發出申報市長質量獎的通知,並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受理當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請。
第十九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審報告,按要求填寫申報表,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性材料,經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市質量興市辦。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質量技術監督局部門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所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出具書面推薦意見,並簽字蓋章。
第二十一條 市質量興市辦組織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二條 市質量興市辦組織市長質量獎評審各專項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實施指南,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並遵循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三條 市質量興市辦組織各專項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實施指南,對資料評審後確定的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和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四條 市質量興市辦綜合各專項評審組的建議後,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資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等材料提交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查。經評審委員會審議後,表決確定初選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通過市政府信息網、市級新聞媒體及網路對初選擬授獎名單向社會公示,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期限為15天。對公示後反映的問題,由市質量興市辦負責組織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二十六條 通過公示的擬授獎企業或組織,由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報市政府審核,經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審核,最後由北海市市長審定簽署,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發文公告。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七條 獲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北海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和證書,並給予每個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二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提升服務質量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獎勵和評審經費由北海市財政統一安排,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由市質量興市辦提請市政府批准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創業積極性,深入推進再創業工作,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努力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健康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第三十二條 建立獲獎企業或組織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機制。企業或組織在獲市長質量獎後5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質量興市辦提請北海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獎項,按比例收回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從被撤消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一)發生重大的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和勞資糾紛等情況的;
(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出現不穩定,產品經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被有關方面和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五)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並註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於產品和服務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其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式。與申報企業或組織存在有利害關係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迴避。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長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設定本縣(區)政府質量獎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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