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北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於1993年2月經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業務上接受市商務局的指導,在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由北海市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及海外僑胞投資企業和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以及有關社會人士聯合組成的全市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2007年12月21日,北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召開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的一屆理事會,換屆後,由北海保通冷凍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龐春遠先生出任會長,這標註著協會已從以政府機構主導的團體向以民間、外商自治的團體轉變,標誌著從單一的聯誼功能向關注商務活動、行業事務、政策研討等多功能轉變,標誌著從表層溝通向最佳化投資環境、強化區域經濟的深層溝通轉變。
北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目標是建設有北海特色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協會的宗旨是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努力為會員企業和投資者服務,引導會員企業守法經營維護會員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進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企業與政府以及會員企業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企業在北海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的積極作用。
協會理念
協會是外商投資企業聯繫政府機構的“橋樑”,開展與各級政府部門的直接對話,真實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幫助外商投資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協會又是外商投資企業互相聯繫的“紐帶”,定期組織外商投資企業聚會聯誼、交流信息,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人員培訓、投資服務及政策法律諮詢等多方面的服務。協會也是傳遞信息的“視窗”,及時向會員和外來投資者介紹我市投資環境、各項政策、經濟建設成就,組織外地同行協會的投資者來我市參觀考察投資招商等活動。隨著我市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和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協會與時俱進,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協會服務
會 員 服 務 (Membership Service)
1、負責與會員的日常聯繫、溝通;
2、整理會員資料、收繳會費、表彰會員企業;
3、促進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籌備協會的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商品協調服務(Commodities Coordinating Service)
1、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2、負責會員企業的投標培訓,為會員企業提供商品信息、海關數據及相關法律、法規服務。
咨 詢 服 務(Consultant Service)
1、為促進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2、接受政府部門和國內外機構、企業委託,組織承辦政策說明會、研討會、培訓班及境內外商務洽談、考察活動。
展 覽 服 務 (Exhibition Service)
1、組織會員企業赴境外參加各類展覽、展銷會、博覽會和貿易洽談會,承辦政府部門在國外主辦的各類非商業性展覽會。
2、聯繫組織境外辦展機構和企業來華舉辦各類展覽、展銷會。
培 訓 服 務
為政府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為協會工作人員提供培訓服務。
1、聯繫商務部及政府有關部門就相關政策、法律、管理規定為會員單位以及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舉辦培訓;
2、邀請有關專家,為我會員單位學習外經貿政策提供培訓;跟蹤商務部門舉辦政策說明會情況,為我會員提供業務學習機會;
3、搞好調查研究,根據會員單位需求,聯繫國內、國際各種培訓機構和各地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為外商投資企業舉辦財務、管理、法律等境內外培訓;
4、積極發展會員,協助溝通政府,為企業提供服務。
信 息 服 務(Information Service)
1、協會網站內容的維護、更新和採集;
2、向會員企業及時傳遞政策法規、投資環境等相關信息;
3、協會上網信息的收集、整理、編輯和統計工作;
4、參與或組織有關的調研和考察工作;
5、與國內外同業組織或機構的聯絡和信息交流與合作。
協會章程
北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北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07年12月21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
為:BEIHA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BAEFI)。
第二條 協會是由經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境外公司在北海從事投資或服務機構,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有關社會人士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和方針、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共建和諧社會。堅持科學發展觀和民主集中原則,民主辦會,使協會成為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會員繁榮健康發展的參謀與助手。
第四條 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協會接受北海市商務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設在廣西北海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協會的一切工作任務應圍繞幫助會員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中心,促進會員的繁榮與發展。具體任務如下:
1、 宣傳貫徹國家和廣西、北海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
政策,及時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信息和諮詢,介紹北海的投資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2、 組織會員和交流依法自主經營、加強企業管理、改善勞動保護等方面的
經營,宣傳和表彰先進,相互交流,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3、 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申訴,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
政府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改善投資環境。
4、 根據政府的授權和委託,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和協調會員參加出口配額招
標、反傾銷應訴等,調解會員企業的商事糾紛。
5、 根據會員企業需要,舉辦培訓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管理人員
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 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產品展銷活動,為會員開拓市場提供機會和其它服
務。
7、 組織聯誼會等形式的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相互了解,增進友誼月合作。
8、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協會和會員與國際的交流合作。
9、加強宣傳工作,編輯出版面向會員的刊物和法規彙編等資料,為會員傳遞國內外的有關信息,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會員。
10、辦理政府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承認協會章程,申請加入協會,參加協會活動並按期交納會費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僑投資企業,境外公司和機構在北海從事投資或服務的機構,均可加入協會為會員。
在北海的外國商會(或聯誼會、協會等)、市轄縣(區)、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或聯誼會)和其它相關社會團體,承認協會章程,申請加入協會,可加入協會為團體會員。
承認協會章程,積極支持並熱心協會工作的有關人士可被邀請為協會的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重大事項表決權;]
3、享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4、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5、要求協會為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6、有退會的自由;
7、享有符合協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支持協會開展工作,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維護協會聲譽和協會合法權益;
5、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承擔協會所分配的任務。
第十條 申請加入和退出協會,均須按照規定辦理手續。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非自願退會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取消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第十一條 協會會員代表、理事以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原則,由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修改章程;
2、 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3、 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 通過重要決議;
6、 討論協會有關終止事宜及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7、 討論決定協會的其它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逾時1年。
第十五條 協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其主要職責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3、 選舉和罷免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4、 批准會務報告和計畫、財務報告;
5、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行業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會員的吸收
和除名;
7、 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8、 調整和增補理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 符合協會章程的其它決策。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任期四年,可邊選連任。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半數以上理事出席,且出席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中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對外經濟貿易、國際經濟合作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協會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選可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協會會長是協會的法人代表,對外代表協會並主持會務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通過的決議、工作計畫及其他事項。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可召開辦公會議。由副會長、秘書長參加,討論重大問題。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協會秘書處為協會的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為其助手。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免。
第十九條 理事、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時,由會長辦公會議提名提請理事會確認。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 協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用以實現協會宗旨的各項事業。協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納的會費。會費每年繳納一次,會員的會費標準由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2、 有關方面、團體、企業或國內外友好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3、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 利息或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協會經費的使用:
1、 協會的會務活動;
2、 為會員企業服務的活動;
3、 協會日常辦公開支。
協會會費的交納時間為每年上半年。
第二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決算,定期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協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 協會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提出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或者有過半數的會員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或其他原因要求終止協會活動時,可由理事會提出終止程式,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並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宣告協會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