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簡介
局長:覃勇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 的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措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具體辦法,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落實大中專、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措施,擬訂國(境)外人員來北海市就業管理辦法。
(四)負責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實施辦法,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方案,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完善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制,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政策措施。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意見,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措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北海市人民政府直屬機關、事業單位補充人員計畫的核准。
(七)負責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制度。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並指導落實,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落實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規劃、部署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和具體計畫並組織落實,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細則和特殊人員安置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協調開展出國(境)培訓工作和來北海工作的外國專家服務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三)擬訂並完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維護穩定工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四)協調開展國際人力資源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工作;擬訂部門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領導指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部門重大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保密、文檔管理、秘書事務、接待聯絡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公共節能和安全保衛等行政管理工作;牽頭起草本局綜合性檔案;參與政務公開工作;負責信訪、維穩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設定及人員考核、調配、任免、獎懲、教育、普法、工資審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負責本部門幹部隊伍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工作;負責本局績效考評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檔案;牽頭組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參與縣區、市直各有關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工作;協助做好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本局人事信息統計、數據匯總分析和審核確認工作;負責機關及指導所屬單位開展黨建、群團、計生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組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負責本局依法行政工作;承擔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及定期清理、評估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承擔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普法工作;負責本局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相關工作的協調與指導。
(四)計畫財務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中央、自治區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匯審;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畫審核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非獨立核算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開展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國內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本局及直屬單位會計人員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五)公務員管理科。
牽頭擬訂公務員隊伍建設規劃和職位分類、非領導職務設定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管理的具體辦法,指導監督全市執行公務員考核、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獎懲、辭職辭退等政策制度;綜合管理市政府系統國家公務員;指導和協調市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和市轄縣區實施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編制上報全市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計畫和實施錄用審批;負責市政府系統機關科級以下公務員的調配審核;承辦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任免人員呈報手續和市政府系統機關科級以下人員任職資格條件及職務的審核;協調開展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市直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府系統科級以下機關、事業單位和駐市企業人員因公出國(境)政審工作。
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上級機關聯合表彰備案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政府獎勵規定;負責市政府系統機關科級以下公務員的考核和獎懲工作;負責以政府名義獎勵表彰的人員及活動的審核工作。
(六)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開展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細則;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和機關工勤崗位設定管理、職務聘任、人才流動、人員招聘(含招聘國[境]外人員)、信息統計及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登記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核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核准人員補充計畫並監督落實;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懲、解聘辭退等政策;擬訂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方案。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發展規劃、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協調實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和信息統計分析;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審批全市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負責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初審及報批工作;完善和推行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負責管理專業技術職稱資格(執業資格)考試及培訓工作;負責全市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及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和管理工作;配合自治區和有關企業開展博士後工作站建設工作;協調開展人才小高地建設工作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開展國(境)外智力引進工作;承擔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軍官轉業安置工作科(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方案、培訓辦法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營職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及軍轉幹部適應性培訓工作;督促檢查各縣區、各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宣傳;協調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工資福利科。
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資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勞動)能力鑑定;負責審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疾病、工傷、生育停工期間的待遇;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審核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計算和參加工作時間審定工作;承擔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退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審核及離退休(退職)費變動審核工作;協調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就業促進科。
擬訂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落實就業創業政策規定;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實施辦法並組織落實;負責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本市就業審核管理工作;協調開展我市公民境外就業管理工作;牽頭擬訂大中專院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措施;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就業前培訓、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創業培訓以及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激勵措施和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市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及管理規則;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職業資格管理;負責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工作;擬訂職業技能競賽辦法;擬訂技能人才表彰、獎勵辦法。
(十一)人力資源市場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負責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審批並管理職業中介機構;擬訂綜合性人才資源發展規劃、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制度,組織實施急需緊缺人才的開發工作;負責指導、協調退休人才資源開發工作;負責企業人力資源信息統計分析(含非公企業);參與全市各類人才培訓規劃的研究和制定;指導落實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畫。
綜合協調局機關及所屬單位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本局系統信息管理及政府入口網站、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和安全保障系統的規劃、規範並組織實施。
(十二)養老失業保險科。
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發展規劃和具體標準;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及預測預警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參保人員退休、提前退休及其享受待遇條件的審核;執行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公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綜合管理企業職工福利和工齡計算、工齡更改工作。
落實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擬訂相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及標準並負責對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核。
擬訂失業保險辦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處理辦法,組織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和失業動態監測制度;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措施並對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市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保險和失業人員信息管理;審核市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
(十三)醫療保險科。
擬訂醫療、生育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實施辦法、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貫徹實施用藥和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等管理標準;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設立條件及服務管理等具體辦法;負責統籌範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對統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工傷保險科。
擬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發展規劃、具體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預防和康復管理措施;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統籌地區範圍內和區直、中直駐北海市單位職工工傷事故認定和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鑑定、因病和非因病負傷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對統籌地區範圍內工傷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調解仲裁管理科。
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工作;指導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聘任仲裁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勞動關係與監察科。
落實勞動關係政策法規;擬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勞動關係三方協商工作機制並組織落實相關政策;負責全市勞動標準工作,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企業在崗職工工資調查,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辦法,完善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負責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審核;推動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落實;落實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承辦非國資委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國有企業工效掛鈎方案審核。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規劃和推動全市勞動保障監察體系建設,指導下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業務工作;組織檢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以及職業中介機構、社會培訓機構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制度情況;協調處理勞動關係方面重大事件、突發事件及疑難複雜案件;負責全市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培訓規劃、資格認定、執法行為和證件發放管理工作。
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政策實施辦法和規劃;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對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十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監督辦法;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征繳、支付、管理和運行;依法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協調查處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及就業專項資金基金征繳、管理、使用和運行中的違法違紀案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監察室。
為市監察機關的派駐機構,負責監察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人員編制49名,其中行政編制44名(含紀檢監察單列編制3名),後勤編制5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科長級領導職數1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長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一)黨組織、紀檢等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和配備領導。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三)原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單位整建制劃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其中,北海市就業服務中心更名為北海市就業局,北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經辦中心更名為北海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其機構級別、人員編制、領導職數等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