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爾夫球運動協會

北京高爾夫球運動協會成立於一九九二年八月。協會以指導、推動高爾夫球運動的發展,促進、提高高爾夫球運動水平,為國家培養優秀的高爾夫球選手,為廣大的高爾夫球愛好者提供服務為宗旨。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高爾夫球運動協會成立於一九九二年八月。協會以指導、推動高爾夫球運動的發展,促進、提高高爾夫球運動水平,為國家培養優秀的高爾夫球選手,為廣大的高爾夫球愛好者提供服務為宗旨。協會現任主席是張百發先生。協會目前下設競賽委員會、差點委員會、秘書處,擬在近期增設球場管理、媒體、球童、青少年等委員會。主要工作包括:舉辦北京地區的國內、國際高爾夫球比賽;組織國內業餘、職業高爾夫球選手參加國際性比賽;邀請國際業餘或職業選手來華參賽;推廣高爾夫球運動的培訓工作,創辦北京高爾夫球運動培訓學校,為國家培訓青少年選手;開展球童的管理與培訓工作,為球會輸送優秀人才;辦理業餘選手差點證明;對北京地區所轄球會進行管理並開展有關高爾夫球運動的文化交流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高爾夫球運動協會
英文譯名為:BEIJING GOLF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BGA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市各高爾夫球俱樂部、各高爾夫球相關行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推動高爾夫運動的發展,促進高爾夫運動水平提高,為國家培養優秀的高爾夫選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體育總會、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辦理北京地區的國內及國際性高爾夫比賽;
(二) 辦理國內業餘、職業高爾夫選手參加國際性比賽各事宜;
(三) 辦理邀請國外業餘或職業選手來華參加比賽事宜;
(四) 辦理組織各類報告會、研討會和培訓班;
(五) 辦理業餘選手差點證明;
(六) 創辦北京高爾夫運動學校,為國家培訓青少年選手;
(七) 創辦北京高爾夫協會刊物;
(八) 編譯高爾夫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義;
(九) 本會會員合法權益維護事項;
(十) 其它有關高爾夫運動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遵守高爾夫運動禮儀、禮貌的合法單位或組織。
二、個人會員: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遵守高爾夫運動禮儀、禮貌的合法公民。
(四) 差點須在24(含)以下。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及本會章程一份。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履行本會的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因特殊情況需超齡,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名譽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OO七年七月三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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