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

北京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BEMEA)是經北京市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發展辦公室審查批准,在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註冊登記的中介社會團體,於2007年11月30日正式成立·協會下設辦公室、交流合作部、信息諮詢部、市場推广部、人才培訓部等部門·北京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是從事電子製造裝備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的高科技行業的民間社會團體·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的會員包括信息產業部、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中國科學院、北京電子工業系統、教育部大專院校、北京大專院校等十幾個系統和部門的在京企事業單位,是國內唯一區域性的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其會員單位中有許多是代表國內電子裝備科研生產最高水平的著名企事業單位.因此,協會的成立在國內外都有較大的影響,也必將發揮強強聯合的威力和作用.

名稱:北京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BEMEA)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東路1號841樓4層

會籍管理

北京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入會及會籍管理辦法

為加強會員會籍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北京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展,根據協會章程,特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會員入會

1.凡承認北京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的北京地區中央和地方從事電子裝備研發、生產製造、相關材料及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等均可申請參加本協會。

2.入會由申請單位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請,向北京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辦公室領取入會申請表和協會章程。

3.申請單位填寫申請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後遞交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辦公室。

4.協會辦公室接受申請表後應及時提交秘書處審查,由秘書處做出決定。

5.協會辦公室對批准入會的單位要及時頒發會員證書,並收取當年會費。

二、會籍管理

1.辦公室設專人管理會籍,建立會員資料庫。

2.協會應經常與會員保持聯繫,了解會員情況,幫助會員解決問題和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3.協會應深入會員單位徵求意見和建議,密切雙方關係,每年訪問不少於四分之一的會員單位。

4.協會在每年的4-6月向會員收取會費,標準如下:

會長/副會長單位: 4000元/年

常務理事單位: 3000元/年

理事單位: 2000元/年

普通會員單位: 1000元/年

會員如有特殊困難,可要求減免會費,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由秘書處報經理事會決定。

5.協會每月定期向會員寄發工作通訊,通報本協會工作和活動情況,報導業界動態,傳達政府工作。

6.對協會做出貢獻的會員或個人,由部門推薦報秘書處或理事會批准,可視貢獻大小可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獎勵。

7.對違反本協會章程和其它規定的會員,由秘書處報請理事會批准,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停止服務、警告或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8.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9.會員自願退會應由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退會申請表,經秘書處批准退會。會員退會時應清理完經濟和其它未盡事務,由協會秘書處收回會員證,在會員庫中註銷其資料。

協會章程

北京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電子製造裝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Electronic Manufacture Equip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BEM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從事電子製造裝備研發、生產製造及相關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聯合自願組成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維護國家根本利益,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鼓勵裝備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通過為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服務,充分發揮協會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與紐帶作用,達到促進北京電子裝備產業快速、健康、持續發展的目的。本協會將代表和維護北京電子裝備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會員的共同願望,開展為行業內企業、會員信息交流與服務工作;協助政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發展辦公室,接受北京市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發展辦公室、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廣泛收集行業信息,積極開展促進產業發展的政策、環境、技術和市場等方面的研究,為政府部門決策和制定產業政策提供參考; (二) 履行行業自律職能,協助政府對本行業進行管理和監督,在政府的授權下,在積體電路設備企業認定、產品認定、產品評測和登記、行業標準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行業發展規劃等方面發揮作用; (三) 發揮協會的集體優勢,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政策、法律諮詢服務,協助會員單位解決企業在發展中遇到的難題,促進會員單位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 (四) 促進行業內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行業資源的有效共享,組織行業內的各種培訓;以協會為視窗,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國內、國際各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發布會員單位技術轉讓與合作、成果推廣等方面的信息,促進行業內的產、學、研合作和高新技術的產業化; (五) 組織研究本行業國內外技術和市場發展動態,產品發展趨勢,市場需求信息,反映用戶意見,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北京市和國家重大項目的申報等工作;完成政府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並自願提出入會申請; (三) 在本協會規定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會員申請入會,應按規定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 經協會理事會審批同意後,準予入會,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 優先獲得本協會有償或無償提供的各種服務及信息,有權向協會請求提供幫助; (四) 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 自願退會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 自覺維護協會聲譽和利益; (三)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任務,為協會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包括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產生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通過重要決議,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五) 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決定,報北京市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發展辦公室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理事、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1人,秘書長1人,常務副秘書長1人、理事若干。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可連選連任,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一般由1-5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 活動; (四) 督促協會領導成員依照協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 度開展活動; (五) 對協會成員有違反協會紀律和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 督管理; (六) 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 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於: (一) 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北京市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發展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合法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北京市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發展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北京市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發展辦公室及其他有關機構的指導下成立清算機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協會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發展辦公室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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