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州商會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會務活動;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商會簡介

為聯絡團結在京的福州籍企業家,整合內外各種資源,幫助民營企業做大做強,進一步加強與北京、福州的經貿合作,促進共同發展,在中共福州市委和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經中共福州市委統戰部批准,由福州市工商聯和福州市政府駐京辦牽頭,在京福州籍企業家的積極參與籌備下,終於在2006年7月7日正式成立了福州市工商聯北京商會(簡稱北京福州商會)。
北京福州商會會員中不乏大型企業和聞名全國的企業家。如北京金源集團董事局主席黃如論,香港冠城集團董事長韓國龍,北京順華投資集團董事長林厚勇等。商會還聘請了世界著名僑領林紹良、林文鏡、黃雙安等為名譽會長;項懷誠、林兆樞、胡平、何康等領導為高級顧問。
北京福州商會,作為北京市工商聯的團體會員,主動接受北京市工商聯和福州市工商聯的雙重領導,並遵照《中國工商聯合會章程》和本會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各種會務活動。北京福州商會成立後,召開了第一次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了商會的工作計畫;設立了常設辦公機構,招聘了數名專職駐會工作人員,著手逐步開展各種會務活動,為會員單位和榕籍企業家服務。

商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為:福州市工商聯北京商會(簡稱北京福州商會),屬北京市工商聯團體會員組織。商會成立後接受北京市工商聯和福州市工商聯雙重領導。本商會遵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一切活動以國家憲法為根本準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幫助、引導、教育廣大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協調各方面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在北京榕籍企業家與北京市各界之間的聯繫,為北京、福州兩地經濟服務,為促進北京和福州兩地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一章 任 務
第三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當好政府聯繫在北京的福州籍企業家的助手為主要任務;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財務管理、法律政策諮詢、專業人才培訓等服務;
(三)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座談會,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協助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幫助企業做大做強;
(四)貫徹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提高會員整體素質;
(五)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整合各種資源,做到信息共享、資源共享。為北京、福州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辦企業、聯合經商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七)接受北京、福州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有關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八)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表彰先進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凡在北京市經營的福州籍及福州周邊地區的企業家、個體工商戶或福州企業駐北京市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申請加入本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四)熱心商會工作。
第六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創會會員不受此限);
(三)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本會提供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七)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八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參加本會活動,如實向本會提供本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九條:會員的退會: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不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如觸犯刑律者,不論其在會內擔任任何職務,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重大會務活動;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開支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商會內設機構和財務制度;
(七)決定各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每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名譽會長可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十八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會員中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六)熱心本會工作。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研究批准。
第二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務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名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一條: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工作;
(二)如果會長外出等原因不在時,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行使會長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商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會員單位;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業務的收入;
(四)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範圍和商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監督小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二十八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本會聘請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由會長提出,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並通報全體理事。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會長辦公會議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二00六年七月七日,並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