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險

北京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於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她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北京市2011年將完善生育保險政策,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企業外地戶籍職工等納入生育保險覆蓋範圍,實現生育保險制度全覆蓋。

基本簡介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於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1]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她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現金補助主要是指給予生育婦女發放的生育津貼。有些國家還包括一次性現金補助或家庭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以及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範圍、條件和標準主要根據本國的經濟實力而確定。

北京市2011年將完善生育保險政策,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企業外地戶籍職工等納入生育保險覆蓋範圍,實現生育保險制度全覆蓋。

主要種類

產假

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職工在生育過程中休息的期限。具體解釋為女職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後的一定時間內所享有的假期。產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職工在生育時期得到適當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復體力,並使嬰兒得以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

我國在80年代以前,把懷孕、生育和產後照料嬰兒的假期規定為56天。1988年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後,對原規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現法定正常產產假為90天 ,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後假期為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產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30天的產假;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很多地區還採取了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獎勵政策,假期延長到180天。

生育津貼

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於90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0天。

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還有的地區對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中男職工的配偶,給予一次性津貼補助。

醫療服務

生育醫療服務是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合格的助產士向職業婦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須的住院治療。生育醫療服務是生育保險待遇之一。各國的生育保險提供給懷孕婦女的醫療服務的項目不同,一般是根據本國的經濟實力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應的服務範圍。大多數國家為女職工提供從懷孕到產後的醫療保健及治療。我國生育保險醫療服務項目主要包括檢查、接生、手術、住院、藥品、計畫生育手術費用等。

主要特點

1、享受生育保險的對象主要是女職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對比較窄。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有些地區允許在女職工生育後,給予配偶一定假期以照顧妻子,並發給假期工資;還有些地區為男職工的配偶提供經濟補助。

2、待遇享受條件各國不一致。有些國家要求享受者有參保記錄、工作年限、本國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國生育保險要求享受對象必須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按婚姻法規定辦理了合法手續,並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等。

3、無論女職工妊娠結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規定得到補償。也就是說無論胎兒存活與否,產婦均可享受有關待遇,並包括流產、引產以及胎兒和產婦發生意外等情況,都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4、生育期間的醫療服務主要以保健、諮詢、檢查為主,與醫療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以治療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間的醫療服務側重於指導孕婦處理好工作與修養、保健與鍛鍊的關係,使她們能夠順利地度過生育期。產前檢查以及分娩時的接生和助產,則是通過醫療手段幫助產婦順利生產。分娩屬於自然現象,正常情況下不需要特殊治療。

5、產假有固定要求。產假要根據生育期安排,分產前和產後。產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遲使用。產假也必須在生育期間享受,不能積攢到其他時間享用。各國規定的產假期限不同。我國規定的正常產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後假期為75天。

6、生育保險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間的經濟補償高於養老、醫療等保險。生育保險提供的生育津貼,一般為生育女職工的原工資水平,也高於其他保險項目。另外,在我國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而是由參保單位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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