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壩飆車案

“北京東壩飆車”案,是指2013年8月24日23時許,發生在北京朝陽區東壩北路的一起涉嫌危險駕駛罪的飆車案件。

簡介

近日被媒體和公眾廣泛關注的東壩“飆車”案件,其三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已被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據檢方指控,案發現場位於朝陽區東壩北路,為南北雙向並有社會車輛通行的社會道路。8月24日23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男,駕駛尚酷牌機動車)、楊某(男,駕駛寶馬牌機動車)、徐某(男,駕駛寶馬牌機動車)分別駕車行駛至此處,次日凌晨1時許,當他們觀看別人比賽後,也想參加競駛。

案情

楊某、徐某便將車輛駕駛至道路中黃色隔離線兩側同一起點,在聽到他人發出口令後同時起步,追逐競駛後返回。隨後,楊某、徐某決定再一次比拼,劉某認為自己所駕車輛與楊某、徐某所駕車輛性能相差無幾,也加入“飆車”行列,三車追逐競駛後返回。
民警通過機動車牌查找車主信息,將劉某抓獲,並通過電話聯繫徐某、楊某二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據犯罪嫌疑人供述,劉某、楊某均是通過網路看到關於在東壩北路有飆車的報導才駕車到此,徐某是因為與楊某是朋友關係,因看到楊某的微信駕車到東壩北路找楊某。
辦案檢察官告訴正義網記者,三人到案後,對於駕車追逐競使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態度較好,但對“飆車”行為的危害性認識不足,均表示只是處於好奇心理才參與其中,沒想到其行為有如此嚴重的後果。 特偵組將三名嫌疑人劉某(男,25歲,江蘇省南京市人,現住北京市東城區)、楊某(男,24歲,現住北京市海淀區)及徐某(男,24歲,北京市豐臺區人)控制並拘留。(劉洋)

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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