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心理衛生協會

北京心理衛生協會,成立於1987年11月12日,由北京市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學界等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北京心理衛生協會於1987年11月12日召開成立大會,中顧委委員、前衛生部部長錢信忠、民政部副部長鄒恩同、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張大中、北京市衛生局副局長高壽征李世綽等100多人到會。會議決定設立:學術、宣傳、組織、三個工作委員會和秘書處。到目前為止有會員800人,其中高級職稱者350人,占43.7%,並印發《會員各冊》,建立會員網路化。1994年成立了“學校心理衛生”、“心理治療與心理諮詢”和“兒童心理衛生”三個專業委員會。協會制定了《首都2000年心理衛生規劃》和《心理治療與心理諮詢委員會成員資格及管理規定》,並得到北京市科協的批准。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市心理衛生工作者,開展心理衛生的調查研究,廣泛宣傳普及心理衛生知識,以促進廣大人民的心理健康,為提高民族的心理素質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建設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心理衛生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縮寫BAMH。
第二條 本協會性質:由我市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學界等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具有跨學科、跨行業的特點,是推動我市心理衛生科學技術事業發展,提高全民素質的重要社會力量,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協會宗旨:團結全市心理衛生學、心理學、醫學、教育學、社會學界等科學工作者開展心理衛生宣教、心理健康服務、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為促進心理衛生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宣傳普及心理衛生知識,培養兒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維護和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會適應能力,提高道德水平,預防心理疾病預防心身疾病,促進心理衛生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從而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質。在開展各項活動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辦事機構掛靠單位北京同仁醫院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在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1號,郵編10073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採取適當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會適應功能及道德品質,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圍繞心理衛生學科落實國家優生、優育、優教的三優政策。
(三)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開展學術交流,促進心理衛生學科發展。
(四)圍繞心理衛生學科及相關學科專業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專職和兼職心理衛生工作者。
(五)編輯、出版、發行心理衛生的學術專著和科普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六)接受委託承擔心理衛生領域和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鑑定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七)開設各類公益性的心理諮詢、心理治療及興辦實體。
(八)促進民間心理衛生國際科技合作和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組織科學研究與考察。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心理衛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利益。
(十)推薦優秀心理衛生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心理衛生領域裡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包括個人會員、資深會員、單位會員,外籍會員。
第八條 各類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高等院校畢業,從事心理衛生及相關專業學科的工作者。
2.從事心理學、醫學、教育學以及心理衛生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初級以上相應技術職稱者。
3.具備心理學、醫學、教育學以及與心理衛生有關學科知識,並有三年以上心理衛生工作經歷者。
4.其他科學技術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的成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
凡熱心支持心理衛生事業的學術、科研、教育或其它社會團體或企事業單位,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並繳納會費的單位。
(三)資深會員(試行)
本會會員有五年會齡,在本領域裡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職稱,具有學術威望,在本學科發展領域中成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熱心支持協會工作,能履行資深會員的義務者。
(四)外籍會員
外籍心理衛生專家,贊助本協會工作,對我國心理衛生事業有重要貢獻者,或非心理衛生學界的外籍專家和知名人士,贊助本會工作,對促進我國的心理衛生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九條 入會程式
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本會會員二人或單位介紹,按照本協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和入會程式,經常務理事會審批。
資深會員本人提出申請,經本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單位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發給證書。
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由理事長授予證書,報北京市科協備案。
第十條 各類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
1.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
3.優先在本協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
4.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資深會員
除享有會員的權利外,可終身享有資深會員資格,並可免費獲取本協會年度活動計畫表、學術期刊和所在專委會論文彙編。
(三)單位會員
1.派人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2.取得本協會有關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參加協會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5.單位會員可參加協會理事會議。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
1.執行本協會決議決定;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和所在專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資深會員
參加本會組織的對心理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的決策的論證諮詢活動。
(三)單位會員:與會員義務相同(略)。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本協會統一印製。會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工作時,須辦理會籍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或單位會員證書,如果會員、單位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經本協會提示不予理睬一年後,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對其他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行為,需經本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或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業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各類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批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審批新建專委會和審批申辦期刊;
(十二)決定其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特殊情況下秘書長為兼職時,設常務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對外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本屆卸任理事長可推舉為下屆名譽理事長。
第三十條 本協會設名譽理事。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對本協會工作有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聘作為名譽理事,任期為一屆。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擔理事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心理衛生專業發展的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立相應的專業委員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以使用“北京心理衛生協會某某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學術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得另訂章程,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由協會專業委員會協商推薦委員組成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由理事會聘任或委員會選舉產生。專業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職幹部,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或五人組成。監事會監督協會重大的行政事務和協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社團財經法規和制度。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北京市科協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經費管理:
(一)本協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體制,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社團財經法規和制度。
(二)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審計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四)本協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到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3月25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處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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