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彩虹橋慈善基金會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一)為孤殘、貧困兒童提供醫療救助,致力於改善他們的健康狀況。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基本信息

概況

北京彩虹橋慈善基金會成立於2012年7月,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及登記管理機關均為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會的宗旨為幫助疾患兒童恢復健康,快樂成長。主要業務範圍包括:1)為孤殘、貧困兒童提供醫療救助,致力於改善他們的健康狀況;2)為孤殘、貧困兒童捐資助學,致力於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北京彩虹橋慈善基金會前身為“彩虹橋醫療救助網”。該網站成立於2006年12月,是一個專注於孤殘、貧困先天性心臟病患兒救助項目,為貧困的先心病患兒提供手術所必需的費用,同時在國家級貧困縣舉辦了多次兒童先先天性心臟病篩查活動,並與多家先天性心臟病專科醫院進行合作,共同挽救患兒生命。
經過多年的積澱,彩虹橋一直以真誠的愛心,堅守公益的理念為指導,以公開、公正、透明為原則,為捐助者和受助者搭建橋樑,同時我們也真誠的邀請您的加入,為更多需要幫助的人們出一份力,盡一份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北京彩虹橋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幫助疾患兒童恢復健康,快樂成長。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萬元,來源於個人企業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路5號12層1201內126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範圍
(一)為孤殘、貧困兒童提供醫療救助,致力於改善他們的健康狀況。
(二)為孤殘、貧困兒童捐資助學,致力於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5-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章程;
(二)加入本基金會的意願;
(三)關注孤殘、貧困兒童的各項救助工作 ;
(四)對本基金會的發展有所幫助、有所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發展決策權和指導權;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維護基金會的社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六)完成基金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審定;
(七)重大的活動計畫;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3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為孤殘、貧困兒童提供醫療救助,致力於改善他們健康狀況。
(二)為孤殘、貧困兒童捐資助學,致力於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三)開展業務範圍內公益活動所必需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動用資金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投資活動
(二)一次性接受捐贈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決定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資助與本基金會宗旨、業務範圍相近的公益組織,繼續用於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2年9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醫療救助項目

項目介紹

醫療救助項目是為孤殘、貧困兒童提供醫療救助,致力於改善他們的健康狀況,走出病患,給其新生命。主要為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救助項目,其中包括:
1. 提供患兒手術救治所必需的資金;
2. 安排患兒在基金會合作醫院進行治療;
3. 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篩查。
(一)救助的意義:
先天性心臟病是胎兒時期心臟血管發育異常所致的心血管畸形,它是危害兒童,特別是嬰幼兒健康與生命的殘酷“殺手” ;並已成為5歲以下兒童的第一死亡原因。
雖然先天性心臟病是可以通過手術治癒的,並且治癒率高達98%,但由於家庭的貧困,醫療條件的有限等因素,很多患兒都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有1/3兒童因失去救治的機會而活不到二十歲,有的嬰幼兒因不及時治療而直接危及生命。
那么,只要有好的醫療條件和足夠的手術費用,就可以立竿見影的挽救患兒的生命。
(二)彩虹橋救助的特點:
項目實施中,有別於其他公益組織的定量原則(所謂定量,是指在限定每位患兒只能獲得的最高救助款額的基礎上)不同,彩虹橋的救治原則是定性,即以患兒病情的緩急、家庭條件、居住地生活水平、當地政策和醫療水平綜合考慮為前提,不限制患兒的救助款額度,快速做出救助反應,以能真正幫助患兒得到救治為目標。
正是在這一救助原則的指導下,彩虹橋曾經在充分聽取醫院的專業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先後投入179141.98元,救助一位來自河北承德福利院患先天性心臟病三個月的孤兒,令其恢復了健康,現已被一家義大利籍夫婦收養,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
(三)救助先天性心臟病患兒流程:
1、救助對象:0-16歲具有手術適應症並可治癒的貧困先天性心臟病患兒;
2、患兒來源:
1) 舉辦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篩查活動。
2) 基金會合作醫院,提供需要救助患兒信息。
3) 福利院與我們聯繫,救助孤兒。
4) 患兒監護人,自己向我們申請。
3、患兒救助流程:
1) 提交申請---填寫北京彩虹橋慈善基金會先天性心臟病救助申請表。
2) 彩虹橋審核---審核貧困家庭患兒家庭實際情況(包括:市級貧困證明、家庭照片、向擔保人了解患兒家庭情況等);孤兒提供福利院和公安機關出示的證明。彩虹橋向定點醫院了解患兒病情、手術方案和手術費用。
3) 審核通過---實際情況屬實,彩虹橋批准救助。
4) 安排患兒住院手術---彩虹橋告知醫院和患兒監護人,醫院安排入院、手術等情況。
5) 患兒住院探訪---術前、術中、術後三個時段都會派專人到病房看望患兒,給患兒進行拍照,並向醫院了解患兒現階段病情。
6) 患兒出院結賬---患兒出院結賬時,醫院提供正式發票和住院費用明細等資料。
7) 患兒救助結束---彩虹橋將患兒相關住院情況和使用費用公示在網站上。
8) 患兒回訪---彩虹橋將在患兒手術後三個月進行回訪,了解患兒恢復情況。
(四)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篩查意義:
在前期救助中,有很多患兒都錯過了手術最佳時機,也有一部分患兒沒有了手術機會,父母只能看著自己孩子的生命慢慢的消逝。
因先天性心臟病沒有很好的預防措施、再加上地方醫療的有限,導致很多患兒都沒有及時發現病情,隨時處於生命的危險階段。所以開展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篩查,是必要的並且是急迫的!
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篩查,可以使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提高先天性心臟病患兒的生命質量,對降低兒童死亡率和提高人口素質具有重要的意義。
兒童先天性心臟病篩查將在貧困地區和先心病高發地區,以學校、村為基點,聯合當地民政局、國內具有醫療資質的專科醫院醫生進行篩查,以保證篩查效果,讓患兒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為患兒爭取生命的時間。

捐贈款使用

捐贈款將用於公益事業支出(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和為開展項目發生的直接運行費用)和基金會人員工資、行政費用支出兩部分。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等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行政辦公支出,累計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如捐贈人有特殊意願,請直接聯繫基金會說明,基金會將尊重捐助人的意願,進行使用。

申請須知

1、本資助申請表的解釋權歸北京彩虹橋慈善基金會所有;
2、該項目資助為中國國籍、0-16周歲(包含16周歲)具有手術適應症並可通過手術治癒的貧困先天性心臟病患者;
3、此申請須知和所有資料應由患者監護人負責填報, 並保證所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4、此申請表的遞交並不代表已經獲得或必然獲得資助;
5、北京彩虹橋慈善基金會負責申報資料。

捐資助學項目

項目介紹

捐資助學項目是為孤殘、貧困兒童提供助學資助,幫助他們完成學業,自立自強走出困境。
根據基金會了解,貧困地區學生家庭的貧困、學校辦學條件和師資的欠缺是導致學生失學的主要因素。這三項導致了“貧困文化”的產生,讓很多學生失去了讀書的機會,此外女童大量失學是貧困文化在性別上的最突出表現。兒童失學,同時也導致貧困地區人們的文化和價值觀念代代相傳,變成了惡性循環。
因此,只要有針對性的解決學生家庭的貧困、學校辦學條件和師資欠缺等問題,就能讓渴望讀書的孩子們,踏入學習殿堂,改變命運!

項目實施

捐資助學項目主要資助學生、資助師資力量、資助校舍建設,以及與學生日常生活、學習密切相關的項目實施。
基金會將到學校、學生家庭先進行考察,考察學校、學生的真正需求,以真正提高學生教學質量為目標,基金會也將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資助,如:建立助學金,發放實物,建立圖書館等。

捐贈款使用

捐贈款項將用於公益事業支出(直接用於受助人的款物和為開展項目發生的直接運行費用)和基金會人員工資、行政費用支出兩部分。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國家發展,人才為本;人才來源,育人為本。教育需要一個國家“國家性助學”的力量,需要普通人“一個人助學”的力量,需要志願者“一群人助學”的力量,同時也需要企業公民、民間組織的助學力量,通過大家的結合體,才能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少年智則國智,少年富則國富,少年強則國強!”我們願意與眾多愛心人士一起,為此作出貢獻。

公示

基金會在網站上將定期公示捐贈人姓名和捐贈金額,同時也會定期公示項目運作情況。

捐款流程

  • 聯繫基金會
  • 捐贈人與基金會溝通相關事宜,基金會告知捐贈人捐款賬號。
  • 捐贈人捐款後,基金會公示捐贈結果。

  • 希望在您們的支持下,讓這些孩子們再次開啟生命之門,讓他們有著美好的未來。讓我們一起,為孩子們繪出一道充滿愛的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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