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限制銷售、使用塑膠袋和一次性塑膠餐具管理辦法

《北京市限制銷售、使用塑膠袋和一次性塑膠餐具管理辦法》在1999.03.3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現發布《北京市限制銷售、使用塑膠袋和一次性塑膠餐具管理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環境治理,防治塑膠袋和一次性塑膠餐具污染環境,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塑膠袋,以及生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一次性塑膠餐具(以下簡稱塑膠餐具)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禁止銷售和在經營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下同)的塑膠袋。

商業企業和生活消費品、生產資料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中的經營者在經營中使用的塑膠袋必須印有本企業或者所在市場的名稱。

鼓勵使用布制、紙制等可重複使用的購物袋。

第四條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加強對市場內的經營者銷售和使用塑膠袋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指定櫃檯或者攤位集中向市場內的其他經營者出售合格的塑膠袋。非指定的櫃檯或者攤位不得擅自向市場內的其他經營者出售塑膠袋。

第五條 塑膠餐具的生產者、銷售者和在經營中使用塑膠餐具的經營者,對塑膠餐具負有回收利用的責任。在本市銷售塑膠餐具的生產者必須設定回收塑膠餐具的站點並採取回收利用的措施,達到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規定的回收率。

禁止在鐵路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首都文明景區(點)和賓館飯店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

國家對塑膠餐具的銷售和使用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銷售或者在經營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的塑膠袋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商業企業和市場中的經營者在經營中使用未印有本企業或者所在市場名稱的塑膠袋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市場開辦單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市場開辦單位未指定櫃檯或者攤位集中向市場內的其他經營者出售塑膠袋的,處市場開辦單位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非指定的櫃檯或者攤位擅自向市場內的其他經營者出售塑膠袋的,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處罰:

(一)塑膠餐具生產者未設定回收塑膠餐具的站點、不採取回收利用措施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塑膠餐具生產者對塑膠餐具的回收未達到規定的回收率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在鐵路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首都文明景區(點)和賓館飯店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膠餐具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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