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法制復字[2007]1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二ОО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行政複議典型案例評析季報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複議工作的監督指導,增進行政複議工作的經驗交流,提高行政複議能力,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行政複議工作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行政複議職能的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按季度向市政府法制辦報送行政複議典型案例評析。
行政複議典型案例評析季報的具體工作由各行政複議機關法制機構負責。
第三條 下列情形的行政複議案件,可以進行典型案例評析:
(一)是否受理存在較大爭議的;
(二)事實認定存在爭議的;
(三)程式不規範具有普遍性的;
(四)法律依據和適用存在較大分歧的;
(五)各法制機構會商、會審的重大、複雜、疑難案件;
(六)案件辦理達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並起到示範作用的;
(七)創新案件審理方式方法取得良好效果的;
(八)通過案件辦理得到警示或者啟示的;
(九)通過案件辦理髮現行政機關應在行政管理和制度建設等方面加以改進的;
(十)通過案件辦理髮現受理、審理程式以及其他制度性問題的;
(十一)通過案件辦理髮現的民眾反映強烈和具有突發事件苗頭的;
(十二)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要求聽取典型案例評析的;
(十三)各法制機構認為具有點評分析意義,可以進行經驗交流介紹、工作探討和值得宣傳的其他行政複議案件。
第四條 各法制機構要將典型案例評析作為做好行政複議工作的重要內容和提高行政複議能力重要途徑,在行政複議案件辦理過程中加強典型案例評析工作,做到善於歸納所遇到的問題,及時總結經驗和體會,不斷提高法律適用的能力和依法審理案件的水平。
各法制機構行政複議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增強對典型案例評析工作的認識,在日常行政複議案件辦理過程中注重典型案例評析工作,努力將案件辦理與案例評析同步進行。
第五條 行政複議典型案例評析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案情介紹;
(二)案件審理結果;
(三)分析點評和工作啟示;
(四)典型案例評析報告的執筆人;
(五)法制機構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行政複議典型案例評析報告應當做到基本案情和案件審理結果介紹清晰、準確,分析點評和工作啟示觀點明確、具有針對性。
第七條 各法制機構要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上個季度完成的行政複議典型案例評析上報市政府法制辦。無行政複議典型案件評析的應當說明情況。
第八條 各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典型案例評析季報的情況,納入年度行政複議工作的考核評價內容。
各法制機構行政複議案件的承辦人完成典型案例評析的工作情況,納入年度行政複議人員資格考核內容。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