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管理規定(2000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1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維護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良好秩序,加強對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綜合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王府井步行街地區是指王府井大街南起東長安街北至燈市口大街的路段,以及金魚胡同和東安門大街。沿街各單位和進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人員,均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王府井大街南起東單三條北至金魚胡同的路段為步行街。王府井大街南起金魚胡同北至燈市口大街的路段為公交步行街。各種車輛應當遵守禁行規定,服從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會同東城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交通管制方案,並在出入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地段設定明顯標誌。
第四條
在王府井步行街地區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並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後,方可進行。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時應當徵求王府井地區建設管理辦公室意見。(一)對建築物進行外部裝飾、裝修;
(二)改變公用設施的風格、式樣和置;
(三)設定戶外廣告;
(四)占用道路和廣場進行商業、服務業經營或者舉辦文化、宣傳、展示、諮詢等活動。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組織予以勸阻制止:(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隨地便溺及隨地丟棄廢棄物;
(二)隨意散發印刷品、張貼廣告;
(三)隨意移動或者損毀公用設施;
(四)衣著不整,在公共座椅上躺臥;
(五)踢球、滑旱冰和滑板;
(六)其他妨礙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對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城管監察組織按照《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責令其擦淨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廢棄物,並處50元罰款。對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城管監察組織按照《北京市張掛標語張貼宣傳品管理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清除。對有前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城管監察組織可以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一)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
(二)任意停放機動車輛或者非機動車輛。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勸阻制止,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一)流浪乞討、露宿街頭;
(二)進行卜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或者賭博;
(三)攜帶犬類等動物;
(四)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本規定由東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王府井地區建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綜合管理和協調工作。工商、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機關和城管監察組織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加強對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00 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水域遊船安全管理規定〉等五十九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經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水域遊船安全管理規定》等五十九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節選)
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水域遊船安全管理規定》等五十九項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二十一、《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區管理規定》(2000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1號令發布)
1、第五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予以勸阻制止: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隨地便溺及隨地丟棄廢棄物;
“(二)隨意散發印刷品、張貼廣告;
“(三)隨意移動或者損毀公用設施;
“(四)衣著不整,在公共座椅上躺臥;
“(五)踢球、滑旱冰和滑板;
“(六)其他妨礙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對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和《北京市標語宣傳品設定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對有前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2、第六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
“(二)任意停放機動車輛或者非機動車輛。”
3、第八條中“城管監察組織”改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