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103
【發布文號】京價[醫]字[2002]083號
【發布日期】2002-02-07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物價局關於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京價(醫)字[2002]083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計委藥品價格管理政策規定,為增強藥品價格管理的透明度,方便企業藥品價格申報或備案,現將藥品價格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政府定價藥品
政府定價目錄內的藥品由國家計委和市物價局制定在本市執行的最高零售價,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得突破。已公布最高零售價的藥品,經營企業在京銷售時可不再到市物價局辦理價格備案,其中未公布的劑型、規格,須到市物價局核定價格後方可在京銷售。
在京銷售政府定價目錄內未公布最高零售價的藥品,已經市物價局核定價格的,暫按核定的零售價執行;未核定價格的,應向物價局提出申請,由市物價局按品種、劑型、規格比質比價的原則,核定在京銷售的零售價格。未經核定價格而在京銷售的,按擅自定價處理。
一類化學藥品、一類生物製品和一二類中成藥在試生產期內,專利藥品和二類化學藥品、二類生物製品自批准生產或取得進口許可證一年內,由企業自主制定試銷價格,並在市物價局備案,轉正式生產或一年期滿後報國家計委核定價格。凡在京銷售試銷價格藥品,應到市物價局備案後方可銷售。
二、藥品價格申報程式
本市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申報藥品價格時,由企業填報藥品價格核算表,出具藥品生產批件、進口許可證及GMP企業認證證書。
外埠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申報藥品價格時,生產企業或本市藥品經營單位須出具產地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審批檔案、藥品生產批件、進口許可證及GMP企業認證證書等,並填報政府定價藥品價格核算表。
企業需提供證明材料複印件(A4紙並加蓋公章),並出示原件。
市物價局根據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核定政府定價藥品在京銷售的零售價格,並通過京價網和《物價公報》(北京版)向社會公布。
三、取消政府定價目錄之外藥品的價格登記
在本市範圍內銷售《國家計委定價藥品目錄》和《北京市政府定價藥品目錄(暫行)》之外的藥品,價格實行市場調節,由生產經營企業自主確定價格,取消價格登記。
為給企業、醫療機構和廣大患者提供市場調節價藥品價格信息服務,本著自願的原則,企業可在京價網上公布本企業的藥品零售價。
四、藥品價格備案使用"北京市物價局藥品價格辦公室"章。廢止"北京市物價局藥品價格登記專用章"。
本通知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