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汽車租賃行業管理,依據《汽車租賃業管理暫行規定》(交通部、原國家計委1998年4號令)、《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2002年8月市政府第105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貫徹實施《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範》(北京市地方標準DB11/T475—2007)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汽車租賃經營業戶向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有關信息資料,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程式受理、核查並備存。
第三條 汽車租賃經營備案包括開業備案、變更備案和停業歇業備案。經營業戶的備案主體為企業法人或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四條 市運輸管理局負責全市汽車租賃經營備案工作的指導、組織和協調,其全程辦事代理機構負責辦理開業備案事項;各區、縣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轄區備案管理責任,其全程辦事代理機構負責辦理變更備案事項和停業、歇業備案事項。
第五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汽車租賃經營活動的業戶,應當符合北京市地方標準《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範》的相應要求;應當按照本辦法申報備案,並對備案事項的真實性負責,接受事後監督管理。
第二章 開業備案
第六條 汽車租賃經營業戶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30日內申報開業備案。
第七條開業備案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人通過市運輸管理局網站或所在區、縣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全程辦事代理機構索取《汽車租賃經營開業備案表》一式二份,如實、完整填寫,經法定代表人審定後簽字並加蓋公章。
(二)申報人持填寫和蓋章後的《汽車租賃經營開業備案表》向市運輸管理局全程辦事代理機構申報,並提交如下附屬檔案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複印件;
3.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用證明及複印件;
4.外商投資企業須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其他必要的輔助資料。
(三)市運輸管理局全程辦事代理機構當即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四)市運輸管理局全程辦事代理機構審核申報材料是否符合填報要求、附屬檔案是否齊全有效。
1.填報內容符合要求且附屬檔案齊全有效的,在《汽車租賃經營開業備案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備案專用章。
2.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或附屬檔案不全、無效的,指導申報人補齊補正;當場不能補齊補正的,出具《材料補正通知書》,之後按前述程式辦理。
(五)市運輸管理局全程辦事代理機構製作《代理事項告知書》、《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連同審簽後的《汽車租賃經營開業備案表》一份,交申報人備存。
第八條 辦理備案後30日內,由轄區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申報人提供的備案信息和《汽車租賃經營服務規範》的有關要求,對備案事項進行核查,並建立企業監管考核檔案。
第三章 變更備案
第九條已辦理開業備案的汽車租賃經營業戶,開業經營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於當期季度末前10日內申報變更備案:
(一)租賃經營車輛增加或減少的;
(二)營業門店增加或撤、並的;
(三)工商登記事項變更的;
(四)原開業備案的其他事項及內容發生變化的。
第十條 變更備案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報人按第七條的相應方式索取和填寫《汽車租賃經營變更備案表》,並按《填報說明》備齊附屬檔案資料。
(二)申報人向所在轄區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全程辦事代理機構提交《變更備案表》一式二份和附屬檔案材料。
(三)轄區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的全程辦事代理機構審核其填報是否符合要求、附屬檔案是否齊全有效。
1.填報內容符合要求且附屬檔案齊全有效的,在《變更備案表》相應欄內簽署意見,加蓋備案專用章,反饋申報人一份,同時制發《代理事項告知書》。
2.填報內容不符合要求或附屬檔案不全、無效的,指導申報人補齊補正,之後按前述程式辦理。
3.原《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重新制發《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原證件收回作廢。
第十一條 區(縣)運輸行政管理部門結合行業日常監管工作,及時對變更備案事項進行核查,核查結果計入監管考核檔案。
第四章 停業、歇業備案
第十二條 汽車租賃經營業戶暫停或終止經營活動,應當在辦理相應的工商、稅務手續後10日內申報停業、歇業備案。
第十三條 停業、歇業備案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報人按第七條的相應方式索取和填寫《汽車租賃經營停業、歇業備案表》,提交所在轄區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全程辦事代理機構。歇業備案的還應交回《汽車租賃經營備案證》。
(二)區(縣)運輸行政管理部門全程辦事代理機構按照變更備案的相應程式辦理。
第五章 備案公示
第十四條 汽車租賃經營備案的以下信息,由市運輸管理局及時向社會公示:
(一)已辦理開業備案,經核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營業戶名單;
(二)變更備案和停業、歇業備案中需要社會公眾周知的有關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運輸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