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領導或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席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和工作機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主持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區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和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區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個別副區長的任免;在區長和區人民法院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區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朝陽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二)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三)在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席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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