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築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依法發包給其它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完成的活動。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作業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參照《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市政府89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進行招標的,其施工分包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專業工程分包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專業工程分包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但工程項目中政府投資或者融資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勞務作業分包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進行施工分包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縣建委)依據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可以依據建設部和本市有關規章規定,委託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的日常監督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干預。
第九條 專業工程分包招標應當在施工總承包中標後進行。專業工程分包應當在施工總承包契約中進行約定,未約定的必須經建設單位書面認可。
勞務作業分包招標應當在施工總承包或專業工程承包中標後進行。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活動應當在有形建築市場內進行。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專業工程分包的招標方式應當與施工總承包招標方式一致。
勞務作業分包的招標方式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5個工作日前將招標方式抄報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組織形式分為自行招標和委託招標。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專業工程分包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辦理自行招標備案。勞務作業分包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可以不辦理自行招標備案。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發布。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投標人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或者勞務分包企業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參加投標。
禁止個人承攬勞務分包作業。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特點和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並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
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預審後投標人的數量,並按照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載明的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選擇投標人。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中沒有載明預審後投標人數量的,招標人不得限制符合資格預審條件的投標人投標。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應當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契約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包括資質等級、安全生產許可證,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它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來京施工企業已辦理資質監督備案;
(三)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施工分包招標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發出的同時向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備案。招標人對己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的收受人,並同時向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十八條 專業工程分包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評標專家應從市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人數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
勞務作業分包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組建。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和勞務作業分包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勞務作業分包評標專家人數不得少於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勞務作業分包評標專家納入市建委評標專家庫,實行備案管理。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系統的評審和比較。招標檔案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檔案的評審意見,並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應當進行施工分包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的中標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契約或者招標檔案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它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二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施工分包,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市建委或區、縣建委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資格審查情況、開標、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理由等。
(二)相關的檔案材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檔案和資格預審結果、招標檔案、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報告、中標結果及中標人的投標檔案。
前款第(二)項中己按照本規定辦理備案的檔案材料,不再重複提交。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收到招標投標書面情況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有形建築市場對中標結果進行公告。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沒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法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招標人應當在訂立契約後7個工作日內,將契約送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二十四條 施工分包招標投標投訴,由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受理,並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11號令)處理。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監理單位發現應當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專業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工程,應當告知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辦理施工分包工程招標投標手續。對仍不履行分包工程招標投標手續的企業,監理單位應將該情況向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報告。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市建委或者區、縣建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並將違法行為記入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系統。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與勞務發包承包交易管理規定》(京建法[2000]606號)中有關施工分包招標投標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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