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交公路發(2001)327號
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
(交通部2001年6月23日發布,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小修保養
第四章 中修工程
第五章 大修工程
第六章 改建工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養護工程管理,提高公路養護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養護工程的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工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公路養護工程的具體管理工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授權,以及目前各級公路管理機構的職責分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鄉道養護工程的管理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管理和技術指導。
第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按其工程性質、複雜程度、規模大小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業內容參見附錄,具體劃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公路養護工程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依法徵集的公路養護資金、財政撥款、車輛通行費和國務院規定的其它籌資方式。
第五條 公路養護工程資金,必須專項用於公路的養護和改建。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和擠占。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道、省道、縣道的養護工程管理。鄉道和專用公路的養護工程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 公路養護工程計畫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編制,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公路養護工程計畫編制時應遵循"先重點、後一般,先幹線、後支線"的原則。對於國省幹線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經濟、國防意義的公路養護工程、抗災搶險工程,要優先安排。
公路管理機構在安排養護工程項目時,應參照公路路面和橋樑管理系統評定的結果,做到決策科學化。
第八條 經營企業經營的收費公路,其養護工程計畫由經營企業編制並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核備。經營企業應根據《公路養護技術規範》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級公路管理機構要積極採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和先進養護技術,大力推廣和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提高公路養護管理技術水平。
第十條 公路養護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質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檢查驗收制度,提高投資效益。
第十一條 對於公路養護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機構應引入竟爭機制,並逐步推行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對於公路改建工程,應當實行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契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對修復、增設、綠化等專項工程,應根據工程量、規模大小,分別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式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在養護工程施工路段設定標誌,必要時還應安排專人進行管理和指揮,以確保養護工程實施路段的行車安全。車輛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須修建臨時便道或便橋,並做好便道、便橋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對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風、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壞的公路、橋涵等設施,地(市)、縣級公路管理機構要組織人員和設備及時進行搶修。公路管理機構難以及時恢復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並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儘快恢復交通。
第十五條 對有關公路養護工程的計畫、統計、審計、機械設備、設計檔案、竣工檔案等信息資料,應按相應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章 小修保養
第十六條 小修保養是對管養範圍內的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經常進行維護保養和修補其輕微損壞部分的作業。
第十七條 小修保養經費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根據所管養公路的行政等級、使用年限、技術等級、交通量和路況現狀等因素,按照養護工程定額核定養護經費,實行定額計量管理。
第十八條 小修保養由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或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設定的公路管理單位或委託的契約單位,根據上級公路管理機構下達的養護工程計畫指標和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小修保養要按照有關的公路養護技術規範、操作規程的規定組織實施。同時,要加強對路面、沿線設施及綠化等的養護管理工作,做到全面養護。
第二十條 公路小修保養的管理應實行檢查、考核、評定、報告制度,具體辦法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制定。
各管養單位應建立各類管理台帳、填寫生產原始記錄,嚴格實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一條 小修保養質量應嚴格按照有關檢查評定標準的規定進行檢查評定。對已實施GBM工程、文明樣板路的路段,其養護質量應達到《國省幹線GBM工程實施標準》和《國省幹線公路文明建設樣板路實施標準》的要求。
第四章 中修工程
第二十二條 中修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一般性損壞部分進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復公路原有技術狀況的工程。
第二十三條 中修工程項目由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向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提出建議計畫和概算,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核、匯總提出建議計畫,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下達。
第二十四條 列入計畫的中修工程項目,應按有關規範、標準進行設計,編制預算。
第二十五條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批覆的設計檔案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加強質量管理。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檢查、監督和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完工後,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驗收,並將竣工驗收資料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備案。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組織有關人員對其進行抽查。
第五章 大修工程
第二十七條 大修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的較大損壞進行周期性的綜合修理,以全面恢復到原技術標準的工程項目。
第二十八條 大修工程項目由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向省級公路管理機構上報建議計畫和概算,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核、匯總提出建議計畫,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下達。
第二十九條 大修工程項目,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並按照有關規範和標準編制設計檔案,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審批。
第三十條 大修工程項目由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並要逐步通過招標、投標選擇養護施工單位。
第三十一條 大修工程應嚴格按照有關的施工規範、標準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並要逐步推行工程監理制度。維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認真做好施工記錄,建立完整、可信的技術檔案。
第三十二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大修工程的監督和檢查,並根據工程進度及時核撥工程資金。
第三十三條 大修工程完工後,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應依據契約文本組織有關人員對其進行初驗,並向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章 改建工程
第三十四條 改建工程是對公路及其沿線設施因不適應現有交通量增長和載重需要而提高技術等級指標,顯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較大工程項目。
第三十五條 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本轄區路網的總體規劃、現有公路的技術狀況、通行能力和國民經濟發展等的需要,研究提出本轄區的路網改建計畫,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六條 國省幹線改建工程項目,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縣道改建工程項目,由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改建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實行招投標制度。對於資質、信譽、技術狀況等不符合要求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參加投標。中標的施工單位不得違法轉包與分包。
第三十八條 改建工程項目的質量管理應按照《公路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已經批准的改建工程項目,其建設規模、技術標準、路線走向、設計概算等需要變更時,必須報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四十條 改建工程項目竣工後,負責組織實施的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公路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規定,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後,要按照竣工驗收的有關要求準備竣工驗收的各類資料,並向竣工驗收的主持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