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進一步降低行政成本,近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內容
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9]11號)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精簡會議的有關規定,進一步降低行政成本,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召開的會議,均適用於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會議,也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各種培訓。本辦法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財政撥款,預算外資金、其他由市財政局撥付的資金,以及財政性結餘資金。
第三條各單位應當本著實事求是、厲行節約、充分挖掘本單位資源的原則合理安排會議費,儘量採用電視電話、網路視頻或使用本單位內部會議場所等內部資源召開會議。不具備上述條件而確需召開的會議,須到政府採購定點會議場所召開。
第四條會議的分類
一類會議: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紀檢委召開的全市性工作大會及全委會。各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大會和全會。按照有關要求承辦的全國性工作會議。全市性會議,以及面向公眾或公共服務的其他專業會和培訓會等。
二類會議:單位內部會議和培訓,以及為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在本市範圍內召開的各類小規模會議。
第五條會議費項目支出預算範圍
會議費項目支出預算包括按規定開支的住宿費、一伙食費、檔案資料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勞務費、交通費、專用設備租賃費等。
第六條會議費項目支出預算標準
會議費、培訓費項目支出預算核定標準為300元/人天,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會議場地租用費和檔案資料印刷費。實際支出結算時以政府採購確定的定點飯店報價為準。今後隨市場物價水平和飯店服務價格實際變化情況,上述標準將適時進行調整。
第七條會議費預算安排方式
(一)一類會議,由單位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會議費開支標準編報項目預算,項目預算中可以包括與會議、培訓相關的其他經費,但要在申報理由中分別列明,作為審核依據。市財政局依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審核後,列入相關單位年度會議費預算。
(二)二類會議,會議費納入公用經費實行定額管理,由各單位在公用經費內調劑使用,超支不補,結餘資金按《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八條會議費的支付方式
會議費納入國庫集中支付範圍,採取財政授權支付方式,由各單位本著實事求是、厲行節約的原則合理開支。
預算外資金安排的會議費,市財政局先按規定對預算外資金收入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九條會議的執行及會議費結算
(一)各單位到定點會議場所開會,可根據北京市財政局提供的查詢方式(具體通知另行發布),了解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名稱、採購價格等明細信息,自行確定會議場所開會。
(二)會議結束後,會議定點場所根據會議召開的情況,在“北京市財政局會議費管理系統”中填報會議明細服務信息,並通過該系統列印“會議費結算明細單”。“會議費結算明細單”須由定點會議場所蓋章和會議主辦人簽字確認。
(三)會議費的結算方式由各單位自行確定。但報銷會議費時應取得定點會議場所和會議主辦人簽字確認後的“會議費結算明細單”,並與正式*一起作為會議費報銷的依據,無“會議費結算明細單”視同未在會議定點場所開會,財務部門原則上不予報銷。
第十條會議費支出的要求
(一)各單位要認真落實中央厲行節約和北京市關於精簡會議、壓縮會期的精神,提高會議質量。到定點場所召開會議應以三星(含三星級)以下飯店為主,會議用餐以自助餐為主,儘量不安排住宿。不準以開會之名贈送禮品,不準藉機大吃大喝、遊山玩水,不準組織高消費娛樂活動等。
(二)各單位財務部門要嚴格會議費報銷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會議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程式。要嚴格按規定審核報銷會議費,不準列支與會議無關的費用,嚴格控制會議數量,降低會議費開支。
第十一條內部會議場所的管理
(一)單位所屬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具備承接會議能力的會議場所(以下簡稱“內部會議場所”),在公開招標中未納入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範圍的,只可承接本系統的會議。
(二)單位內部會議場所會議費價格,由各內部會議場所按照成本核定的原則,在不高於同等級政府採購價格或市場平均價格基礎上自行確定。
(三)各單位在內部會議場所召開會議,資金自行結算,報銷會議費時可以不使用“會議費結算明細單”。但在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檢查時,須提供能夠證明該會議場所為內部會議場所的依據。
(四)單位內部會議場所如果在公開招標中確定為政府採購會議定點場所,也可以作為內部會議場所承接本系統會議,管理同本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十二條定點會議場所的監督管理
(一)單位到定點會議場所開會,如發現定點會議場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會議或不按政府採購承諾提供服務、結算會議費,不提供“會議費結算明細單”,提供虛假*等情況的,都可以通過網路或書面向北京市政府採購中心反映情況。
(二)北京市政府採購中心負責對定點會議場所的管理, 對定點會議場所履行協定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各單位是預算支出的責任主體,要切實擔負起控制和管理會議費的責任,自覺降低會議費支出。如出現虛報冒領會議費等違規行為,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會議費管理系統,加強會議費網上管理和監督,為各單位搭建良好的服務環境。並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適時對會議費支出情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同時配合審計、監察等部門強化對單位會議費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的全方位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修訂〈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預[2006]2005號)和《關於修訂〈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財預[2007]2874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