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行明碼標價和統一商品標價簽試行辦法

《北京市實行明碼標價和統一商品標價簽試行辦法》在1986.04.24由北京市物價局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物價監督管理,保障物價改革順利進行,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物價局有關鍵全和堅持明碼標價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批發、零售(包括展銷)工農業品和非商品收費,必須明碼標價。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在經營場所公布市和所在區、縣物價檢查所的監督電話號碼,設有物價員的單位還應公布物價員姓名。

第三條 工農業品明碼標價,必須按商品的價格形式,分別使用紅、藍、綠三種顏色的統一商品標價簽(以下簡稱標價簽):

(1)國家定價商品,使用紅色標價簽;

(2)浮動價商品,使用藍色標價簽;

(3)工商協商定價、議購議銷價、集市貿易價商品,使用綠色標價簽。

批發工農業品,除使用標價簽外,還應在發貨票上標明該商品的價格形式。

第四條 標價簽由市物價檢查所設計和監製,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工業品:品名、產地、貨號、規格、等級、計量單位、單價、物價員簽章、標價簽監製機關;

(2)農副產品:品名、等級(或部位)、計量單位、單價、物價員簽章,標價簽監製機關。

不適宜使用統一商品標價簽的,可由歸口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另行設計標價簽,報市物價局批准。

第五條 非商品收費及飲食業出售主、副食製品,必須在經營場所採用價格板、價格本、價目表或其他醒目方式(以下統稱價格板)標明下列項目:

(1)旅店業:收費等級、收費構成項目和收費金額;

(2)修理業、服務業:收費項目和收費金額;

(3)飲食業:主、副食製品品名、計量單位和單價;

其他非商品收費須標明的項目,由歸口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確定,報市物價局批准。

第六條 標價簽和價格板各項目的填寫,必須準確、齊全、字跡工整,字型醒目,標明金額須用阿拉伯數碼。標價簽的擺設位置必須與所標價的商品相對應。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物價檢查所給予警告,並令其立即改正;對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或責任者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1)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本辦法規定的顏色使用標價簽的;

(2)批發工農業品,不在發貨票上標明該商品價格形式的;

(3)標價簽、價格板的內容填寫錯誤、項目不齊全或未用阿拉伯數碼標明金額的;

(4)標價簽擺設的位置與所標價的商品不相對應的;

(5)不在經營場所公布監督電話號碼的;

(6)設在物價員的單位不公布物價員姓名的;

(7)使用未經市物價檢查所監製的標價簽的。

拒不繳納罰款的,由市、區、縣物價檢查所按照國家物價局《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制裁的暫行規定》,通知其開房銀行或信用社,從其帳戶存款中劃撥。

第八條 不適宜按本辦法實行明碼標價的,經市物價局批准,可以採取變通方法。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監督實施並負責解釋。市物價檢查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第七條關於處罰的規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北京市物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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