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促銷活動管理規定

第二條 第五條 第十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7號
《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促銷活動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促銷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促銷活動的安全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在經營場所舉辦的促銷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包括百貨店、購物中心、超市、倉儲式會員店、家居建材店、專業店、專賣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鋪。
第三條 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的促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工商行政和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與促銷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促銷活動安全全面負責。經營場所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
第五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促銷活動,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的信息,明示促銷的期限、方式和規則、促銷商品的範圍等內容。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不得舉辦購物返券的促銷活動;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六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促銷活動,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現場秩序維護和人員疏導措施、車輛的停放和疏導措施。
第七條 促銷活動舉辦期間,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全檢查和巡查工作,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當消費者相對聚集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採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全全。
第八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以國家法定年節、開張、開張紀念等名義舉辦的促銷活動,或者舉辦連續營業時間超過16小時的促銷活動,應當在促銷活動開始7日前,將促銷活動的期限、方式和規則、促銷商品的範圍等情況,按照下列規定書面報告:
(一)建築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向所在地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二)連鎖企業在全市或者部分區(縣)範圍內統一舉辦促銷活動的,向市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了解促銷活動的有關情況,對促銷活動現場進行檢查。必要時,向安全生產、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門通報。
第十條 本市對糧食、食用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銷活動,實行重點監管。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重點監管的生活必需品的促銷活動,促銷時間不得少於連續3個營業日,應當保證促銷商品充足供應,不得限制消費者購物的數量和時段,並且應當保留促銷商品銷售資料。
第十一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重點監管的生活必需品以外商品的限量促銷活動,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名稱、品牌、規格和數量。連鎖企業應當明示各門店促銷商品的數量。促銷商品售完後,應當及時明示或者告知消費者,並且保留限量促銷商品的銷售憑證。銷售憑證至少保留30日。
第十二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市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市或者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舉報事項,應當自接到舉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有關部門移送,並通知舉報人。市和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
第十三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舉辦購物返券促銷活動的,責令停止促銷活動;影響經營場所秩序或者拒不停止促銷活動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未報告促銷活動有關情況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重點監管的生活必需品促銷時間少於連續3個營業日或者限制數量、時段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未保留限量促銷商品銷售憑證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舉辦促銷活動存在事故隱患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全部或者部分停止促銷活動。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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