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 以下簡稱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下分別簡稱保護範圍、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的界限標誌,由房山區人民政府在市文物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文物局)指導下設立。
第三條:市文物局主管遺址的文物保護工作, 監督實施本辦法。房山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 全面負責遺址保護的管理和監督。區文化文物局(以下簡稱區文物局)在市文物局的指導和區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市、區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公安、礦產、林業、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和當地鄉政府,應配合文物行政管理機關做好遺址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中國科學院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研究所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管理處(以下簡稱遺址管理處),是遺址的使用管理單位,應依照文物保護的法律、 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文物行政管理機關的要求,做好遺址的保護工作,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文物行政管理機關。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遺址的義務,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保護範圍內的古文化遺蹟, 應由遺址管理處設立保護標誌,嚴加保護,防止破壞, 遺址出土的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化石及其他文物,應妥善保管,嚴防損毀和丟失。 在保護範圍內進行考古發掘, 須經市文物局核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由指定的專業考古單位進行。保護範圍內,必須維護地形地貌,維護和合理改善生態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應符合遺址環境風貌;建設工程,除居住在保護範圍內的農民自建住房,經區文物局同意、區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區規劃局)批准外,必須經市文物局、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核報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在保護範圍內從事商業、服務業經營活動,應在市文物局指定的區域進行,不得亂設營業攤點。在控制地帶內,須按本市的有關規定,在保護地形地貌的前提下,進行綠化。
第六條:在保護範圍內, 禁止一切破壞、損毀文物和危害遺址的行為。禁止移動、拆除、污損、破壞保護標誌。禁止非法發掘地下文物和非法買賣出土文物。禁止擅自建設建築物、構築物。禁止採礦、開窯、挖山、濫伐林木、捕獵野生動物等破壞地形地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禁止建設產生工業粉塵、廢氣、廢渣、廢水、噪聲的生產設施和從事污染環境的生產活動。從事非禁止的生產活動,除正常的農業生產外,均須經市文物局同意。
第七條:遺址管理處應制定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的保護利用規劃,經市文物局、市規劃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保護範圍內原有的建築物、構築物,應按規劃逐步整治。
第八條: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非法移動、拆除、污損、破壞保護標誌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非法發掘地下文物的,由文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非法發掘的文物,收歸國家所有。
(三)造成文物損毀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機關責令賠償損失,並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批准,從事除正常的農業生產外的非禁止的生產活動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規劃、環保、礦產、林業行政管理機關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文物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嚴肅執法,做好遺址及其保護範圍、控制地帶的保護管理工作。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因失職造成遺址損毀、遭受破壞的,由其上級機關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198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