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的規定

(二)運輸流體和散裝貨物時,必須使用有準運證件的運輸車輛。 (六)運輸流體貨物的車輛,必須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運輸。 (四)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的規定
(1996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公布,根據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6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根據2010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號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條 為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禁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根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上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運輸車輛準運證件。
(二)運輸流體和散裝貨物時,必須使用有準運證件的運輸車輛。
(三)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運輸車輛管理責任制度並組織實施,加強對駕駛人員的教育和管理。
(四)建立運輸車輛使用、維修、檢查制度,加強對運輸車輛的日常檢查和維修,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五)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
(六)運輸車輛駛出裝載現場前,必須將車輛槽幫和車輪沖洗乾淨,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七)運輸車輛必須按照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依法批准的運輸線路、時間、裝卸地點運輸和卸倒。
(八)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必須密封、包紮、覆蓋,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九)運輸時發現自身有泄漏、遺撒的,必須及時清掃乾淨。
第四條 運輸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
(二)符合本市環保要求。
(三)城鎮地區內流體、散裝貨物應當實行密閉運輸。
(四)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四周槽幫牢固可靠,無破損,擋板嚴密。
(五)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應當安裝符合本市技術標準的運輸裝置,並保持密封完好。
(六)運輸流體貨物的車輛,必須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運輸。
第五條 運輸車輛的使用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有準運證件的車輛從事流體和散裝貨物的運輸。
(二)與運輸單位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定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三)運輸建築施工材料、土方、渣土的,要在施工現場運輸車輛出口處內側,鋪設長度不小於25米,寬度不小於出口處寬度的混凝土路面,並在出口處設定沖洗車輪的設備及相應的排水和泥漿沉澱設施。
第六條 禁止拖拉機、獸力車和農用運輸車在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區從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和散裝貨物的運輸。
第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處罰:
(一)使用無準運證件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運輸車輛從事運輸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未密封、包紮、覆蓋或者運輸流體貨物的車輛未使用不滲漏容器,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不符合本市技術標準,造成遺撒的,責令清除,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運輸車輛車輪帶泥行駛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對於城市道路上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代為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車輛運輸泄漏、遺撒的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裝載貨物綑紮不牢固、封蓋不嚴密,運輸途中泄漏、遺撒的,以及拖拉機、獸力車和農用運輸車在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地區從事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和散裝貨物運輸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的行為有權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單位和個人表揚和獎勵。
第十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者因執法不嚴而使其責任區內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現象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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