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或車管分所。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8:30—18:00,周六、日9:00—16:0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條件
一、申請條件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年齡應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身高在155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視力應為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視力應為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1、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2、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4、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5、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6、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8、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5項至第7項行為之一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四)申請人的條件:
有本市戶籍的居民;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二、初次申領的準駕車型及申請地點
初次申領的準駕車型:
本市居民初次申領的準駕車型: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申請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
(二)按規定填寫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三)北京市衛生局確定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確定的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四)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提交北京市衛生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五)機動車駕駛人相片5張。(相片要求為:申請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前6個月內的直邊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單人半身證件照。背景顏色為白色;不著制式服裝;人像要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照片尺寸為32mm×22mm相當於1英寸,頭部寬度14mm~16mm,頭部長度19mm~22mm)。
辦理程式
(一)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全國統一,根據不同準駕車型規定相應的考試項目。
1、考試內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簡稱:“科目一”):道路通行、交通信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規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2)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簡稱:“科目二”):
①城市公車、大型貨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起伏路行駛、窄路掉頭,以及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
②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考試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
③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和輕便機車考試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通過單邊橋;
④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考試內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確定。
對申請第①、②項規定的準駕車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3)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簡稱:“科目三”):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考試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位操作、變更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彎、路口右轉彎、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內容,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確定考試項目。
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包括:安全文明駕駛操作要求、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緊急情況下的臨危處置方法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置知識等。
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里程要求:城市公車、大型貨車不少於10公里,其中白天不少於5公里,夜間不少於3公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不少於3公里,並抽取不少於20%進行夜間考試;不進行夜間考試的,進行模擬夜間燈光使用考試。
②對申請城市公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據實際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複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申請其他汽車準駕車型,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據實際增加考試內容。
2、考試合格標準:
(1)科目一考試滿分為100分,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
(2)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考試城市公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90分的為合格,考試其他準駕車型的成績達到80分的為合格;
(3)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成績分別達到90分的為合格。
(二)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條件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受理申請,並按照預約日期安排考試。科目一考試合格後,車輛管理所在一日核心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全部科目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三)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後一科目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方準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補考或補考仍不合格,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重新預約考試,但預約科目二、科目三考試應當在十日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四)預約科目考試的時間要求:
1、預約科目二考試:
(1)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十日並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後可以預約考試。
(2)報考城市公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並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後可以預約考試。
2、預約科目三考試:
(1)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二十日並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後可以預約考試。
(2)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三十日並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後可以預約考試。
(3)報考城市公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滿四十日並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後可以預約考試。
(五)申請人因故不能按照預約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一日申請取消預約。對申請人未按照預約考試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該次考試不合格。
(六)科目一考試時間45分鐘,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科目二樁考考試時間8分鐘,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時間45分鐘。
(七)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辦理時限
自受理或者考試合格之日起一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
1、機動車駕駛證收取工本費10元/證;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50元;3、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二)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40元;4、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三)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60元。
收費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831號檔案);
(三)《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關於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收費標準(試行)的函》(京發改2232 號)。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其他提示
一、實習期的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
新取得城市公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實習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應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應急處置等知識考試,並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二)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應當在車身後部貼上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誌。
(三)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四)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五)持有城市公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註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二、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身份證明是指:
1、本市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外省市在本市暫住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4、台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其身份證明是其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和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記載的住址;
3、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或者住宿登記證明記載的地址;
4、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
(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是指
外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核發的具有單獨駕駛資格且非臨時性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