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06年7月1日第85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歷的在職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申請人曾有研究生學歷,因學籍處理或自動退學等原因未獲得學位的,如果重新提出申請學位,須在中斷學業後已實際工作三年以上,按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按照在職人員申請學位對待”,結合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相關管理規定,對我校受紀律處分或退學研究生在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方面做出如下規定:
退學研究生
凡受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以及因各種原因退學的研究生,如果重新提出申請學位,須在中斷學業三年之後,按同等學力在職人員申請學位對待。
受紀律處分研究生
凡在畢業前一年內受記過處分或在學期間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緩授學位一年。根據其離校一年間的實際表現,由本人申請,學位分委員會提出意見,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是否授予學位。如果授予學位,其授予學位時間,由審定之日算起;如果不授學位,本人重新提出申請的時間和辦法,按第一條辦理。?
其他
受各種處分的肄業研究生,在校期間學分修滿者按同等學力在職人員申請學位時,可不再參加國家同等學力在職人員申請學位的外語及綜合考試,其在校期間所修課程成績在離校後五年之內有效。
本規定在1992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基礎上略做修訂,經2006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7月起實行。與過去相關規定有衝突之處的,以此規定為準。
北京大學學位辦公室
200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