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學中層幹部選拔任用辦法

《北京大學中層幹部選拔任用辦法》於2001年2月發布,是北京大學關於中層幹部選擇任用的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推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在我校全面貫徹執行,根據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選拔任用中層幹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民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三條 選拔任用中層幹部,必須符合把中層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合理的知識結構、能力結構和年齡結構的堅強領導集體的要求。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選拔任用院(系)、部(處、室)、直屬附屬單位正副職黨政領導幹部。

第五條 校黨委及黨委組織部,履行選拔任用中層幹部的職責。

選拔任用條件

第六條 我校中層幹部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理論政策水平,能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

(二) 懂業務,熟悉本單位的教學科研和管理情況,有基層工作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三) 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 勇於開拓,敢於負責,有實幹精神,政績突出;

(五) 事業心強,勤政廉潔,公道正派、有奉獻精神;

院(系)黨政一把手還應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任職期間應把主要精力放在黨政管理工作上。

第七條 選拔中層幹部,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擔任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或兩年以上副職崗位實踐;

擔任副處級職務的,一般應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在下一級正職崗位兩年以上的工作實踐;

(二)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院(系)行政一把手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有一定的學術地位;

(三)必須經過一期校內的黨校幹部培訓;

(四)身體健康;

(五)擔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除具備上列規定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八條 中層幹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中青年幹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應當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民主推薦

第九條 選拔任用中層幹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由黨委組織部或基層黨委(黨總支)主持。

換屆時,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定全額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的職位推薦。

黨委組織部或基層黨委(黨總支)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時,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條 民主推薦時所採取的形式和參加的人員:

(一)領導班子換屆時,由所在單位全體教職工參加,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全額推薦;本屆同級黨政領導班子集體推薦;所在單位成員個人向組織推薦或自薦;

(二)個別提拔任職時,根據職位的要求,可以由單位全體成員參加推薦,也可在相關範圍內進行民主推薦;

(三)選拔職能部門中層幹部時,還應根據該部門的職責和工作範圍,在相關範圍內進行民主推薦;班子換屆時,還必須經過廣泛地個別訪談聽取意見,推薦人選。其訪談對象要求在職務、職稱、年齡等方面有一定覆蓋面和代表性,一般應包括如下人員:

(一)所在單位黨政中層現職幹部;

(二)所在單位科室級幹部(教研室主任,黨支部書記,辦公室主任等);

(三)院(系)黨委(黨總支、直屬支部)委員;

(四)所在單位工會主席、教代會代表、民主黨派代表;

(五)所在單位其他教員、職工、黨政工作人員代表;

第十一條 黨委組織部或同級黨委(黨總支)匯總推薦情況,向校黨委常委匯報。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的推薦材料。若所推薦人選是所在單位民眾擁護的,可以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三條 某些領導崗位幹部人選,還可以採取民主推薦和公開招聘相結合的辦法公開選拔。

考察

第十四條 在廣泛聽取意見、民主推薦的基礎上,確定幹部人選後,必須進行嚴格考察。中層正職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考察;中層副職由黨委組織部或由校黨委委託同級黨委(黨總支)書記負責組織考察。

第十五條 考察幹部,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要求,全 面考察幹部的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實績。考察應當堅持民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領導和民眾相結合,準確地了解考察對象的表現。

第十六條 幹部考察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組織考察組,擬訂考察方案,並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總支)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方案溝通情況,徵求意見;

(二)採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者民意測驗、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專題座談會、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了解情況;

(三)黨委組織部綜合分析考察情況,研究提出意見,向校黨委報告。

第十七條 考察擬任職務人選,個別談話的範圍和對象為:

(一)所在單位黨政領導成員;

(二)所在單位黨支部書記、科室主任;

(三)所在單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員;

(四)同考察對象聯繫較多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五)同考察對象長期共事的有關人員;

第十八條 考察黨政領導幹部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並歸入本人檔案。

考察材料內容包括:

(一) 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現;

(二)理論水平、政策水平、知識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

(三)工作實績和主要特長;

(四)工作作風與廉政情況;

(五)主要缺點與不足;

(六)考察對象的基本情況和簡歷;

(七)民主推薦或民意測驗情況。

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點,多舉實例,少用概括性語言,力求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對缺點和不足也要寫實。一般不超過1500字。

第十九條 實行幹部考察責任制。進行幹部考察,黨委組織部或基層黨委(黨總支)應當派出考察組。考察組由二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條 換屆前和任屆中期,應對中層黨政班子成員進行一次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的結果作為選任幹部的依據之一。

民主評議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民主評議由本級黨委(黨總支)主持,必要時,校黨委可以派人參加;

(二)民主評議對象為中層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個人要進行述職和工作報告;

(三)民主評議的主要內容為領導成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

(四)參加民主評議的人員,一般應當由被評議對象的同級、下一級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五)民主評議應當在個人總結的基礎上,採取召開座談會、填寫書面意見、個別徵求意見等方法進行;

(六)民主評議結束後,應當向被評議對象反饋評議情況,召開民主生活會,制定改進措施,向黨委組織部報告民主評議情況。

第二十一條 中層幹部任期屆滿,對主要領導幹部、主管財務的幹部,在離任前應進行審計。

醞釀呈報

第二十二條 個別調整中層幹部,在本級組織決定呈報之前,應當在下列範圍內進行醞釀:

(一)在本級黨委成員中進行醞釀;

(二)在本級黨政班子中進行醞釀;

(三)黨外幹部人選,還應當在民主黨派和黨外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進行醞釀;

(四)職能部門的幹部人選,須徵求學校主管領導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在醞釀的基礎上,由本級黨政領導寫出書面報告交黨委組織部,黨委組織部集體研究後,向主管領導匯報,在徵得同意後,進行幹部考察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中層黨政班子應按期換屆,到屆前二個月,寫出書面報告,如需要延長或提前進行換屆的,應報校黨委批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層幹部選拔任用,必須由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院(系)黨政班子可以提出任免建議。

第二十六條 黨委常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到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要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第二十七條 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黨委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組織部長,介紹對幹部人選的考察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黨委常委以票決制方式進行表決,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四)對作出任免決定的幹部,由黨委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五)任免決定後,由黨委組織部會同相關部門辦理任免手續。

第二十八條 報黨委審批的幹部,必須呈報以下材料:

《幹部任免審批表》一式兩份,幹部考察材料(要求見第十八條),民主測評結果。

未經考察和未按規定上報材料的幹部,黨委不予討論;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黨委不予審批和任命。

第二十九條 須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交流迴避

第三十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為培養幹部需要通過交流豐富領導經驗、提高領導水平的;在同一職位上任職超過兩屆或者在一個部門任職時間過長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單位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

交流可以在校內部門之間、院(系)與部門之間、院(系)與院(系)之間,也可以向校外輸送幹部。

第三十一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中層領導班子在討論幹部領導職務任免、職稱晉升、工資調整、工作調動、獎勵處分、出國等事項時,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辭職降職

第三十二條 建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個人申請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十三條 因公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幹部因職務變動,按照規定的程式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第三十四條 個人申請辭職,是指黨政幹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個人申請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經本人所在單位黨委簽署意見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校黨委審批。校黨委應當在收到申請報告的一個月內予以答覆。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否則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 責令辭職,是指黨委根據幹部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通過一定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免去現職。

對被責令辭職的幹部,可以分配適當工作。

第三十六條 建立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可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被責令辭職或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在新的崗位上工作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適合的領導職務。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二)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如被討論人選不合適需另提人選的,必須按組織程式辦;

(三)不準個人決定幹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在通知下發之前需複議的,必須經黨委常委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進行;

(四)不準拒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或者調動、交流領導幹部的決定;

(五)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六)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七)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幹部,或者在調離後干預原單位的幹部選拔任用;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

(十)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對違反本規定的,必須給主要責任者以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其中,對拒不服從組織調動和交流決定的,應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三十九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實行有效監督:

(一)黨委及組織部受理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檢舉、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執行,黨委組織部承擔有關檢查監督的職能;

(二)紀檢(監察)部門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對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工作實行檢查監督;

(三)組織、紀檢(監察)部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組織部召集,檢查分析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黨委;

(四)各單位、部門和黨員、幹部、民眾對選拔任用幹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可以向黨委、組織、紀檢(監察)部門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核實處理;

(五)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認真執行本辦法,堅持黨的原則,公道正派,任人唯賢,搞“五湖四海”,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和辦事制度,抵制各種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民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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