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名片
北京大學中國精算發展研究中心是我國精算學領域首家具有研究信用科技、金融技術、精算及軟體、貨幣與價值等領域一流頂尖理論的科研功能的學術研究機構。中心簡介
北京大學精算研究中心是由北京大學批准、在北京大學建立的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之一。在當今的國際金融經濟高速發展的前景之下,為建設適應我國經濟特色的精算理論體系;為填補我國精算領域的空白及人才的缺失;為組織國家級或世界級的精算研討會、年會,與世界先進精算理論交流學習;為配合北京大學的辦學目標而建設世界一流精算學科。
創辦目標
中心的目標是使北京大學精算研究中心成為凝練學術方向、整合學術隊伍、打造經典力作的基地、學術交流的平台、培養學術人才的陣地、培養良好學風的示範區、提供諮詢服務及信息數據的中心,最終使北京大學精算研究中心成為全國一流的精算研究基地。
中心功能
北京大學中國精算發展研究中心主要功能為以下幾點:
一、具有研究信用科技、金融技術、精算及軟體、貨幣與價值等領域一流頂尖理論的科研功能;
二、具有利用前沿理論研發生產金融工具、機具、軟體產品的功能;
三、推動金融博覽業形成的功能;
四、推動金融和金融家文化形成的功能,從而形成具有吸引和集聚金融業優異造血融資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和市場啟動功能;
在立足華人和世界的基礎上,把世界上第一流的金融、精算、經濟學大師引進來,培養第一流的人才,促使北京大學精算中心成為中國金融中心的後台支撐中心,從而成為聯接全國乃至世界的“橋樑”和“接口”。成為學習、研發前沿金融理論與技術的載體;成為促進人才在創業創新中發展、走出去占領國際市場的孵化器!
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更有效推動中國精算研究,追趕世界先進精算科學,促進精算在中國套用與發展並更好地服務於中國經濟社會,經北京大學和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批准,正式成立北京大學中國精算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英文全稱:The China Center for Actuarial Science Research, Peking University
第二條 北京大學中國精算發展研究中心是非盈利性的專業研究機構。
第三條 中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中心的宗旨和目標
精算學在西方已經有大約三百年的歷史,它是一門運用統計學、機率論、數論等數學理論與多種金融工具相結合,研究如何處理保險業及其他金融業中各種風險問題的定量方法和技術的一門傳統又現代的學科體系,是現代保險業、金融投資業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理論基礎。而其依靠數學模型來建立系統的方法,現代多藉助軟體等變成更為廣泛的套用型新學科體系。目前世界上精算理論與套用已經形成五大體系,而中國尚不在其中。為了追趕世界先進精算科學領域,為中國經濟發展和建設服務,成立“北京大學中國精算發展研究中心”。
中心的宗旨:發揮北京大學及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育研究資源優勢,利用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在中外精算領域的信息資源和學術交流網路,建立中國與國際精算領域方面的信息通道,搭建官、產、學、研互動交流的知識平台,促進中外精算學界、相關政府部門與和精算套用相關業界的密切合作,推進中國精算的理論研究、方法研究、政策研究、知識傳播與套用服務。
第五條 中心的任務
1、組織高質量的專家和權威研究隊伍,研究建立適應我國特色的精算理論體系。
2、根據需要,針對我國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大型經濟建設項目的需要,開展專項課題研究與諮詢。
3、組織國家級及世界級的精算研討會、論壇、年會,與世界先進的精算理論開展經常性的交流,從而使中國的精算理論與套用站在世界前列。
4、配合北大精算學科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培養高級精算人才,逐步建設世界一流的精算學科。
5、邀請國內外精算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舉辦專題講座,出版公開發行的權威學術刊物和內部發行的簡報;建立中心網站,傳播精算領域最新知識和信息,為精算領域的學術研究和論文寫作提供資料信息支持。
第六條 主任
中心實行主任領導制,設主任一名,由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提名,北京大學任命,全權領導中心工作和把握中心發展方向。
第七條 常務副主任
中心設常務副主任兩名,由主任提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任命,負責中心日常組織管理與研究業務工作,並直接對主任負責。
第八條 副主任
中心設副主任若干名,由常務副主任提名,由主任任命,協助主任和常務副主任開展中心組織管理工作,並直接對主任和常務副主任負責。
第九條 秘書長
中心設秘書長一名,由主任任命。秘書長直接對主任負責,協助主任開展中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 辦公室
中心設辦公室。辦公室為中心行政機構,其職責是:具體落實和實施中心的各項工作,保障中心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主任辦公會議
中心的最高決策機制為主任辦公會議。主任辦公會議每月舉行一次。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常務副主任和副主任出席,秘書長可列席。
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指派主持人,主要任務是對中心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主任辦公會議的結果以會議紀要或檔案形式記載或下發辦公室執行。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
1、中心將設學術委員會,主要由國內外著名大學精算學院、精算系和精算研究機構從事精算學、數學、金融、軟體方面的著名教授、研究員、海外院士組成學術委員會。
2、學術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條 理事資格
中心實行團體理事會員制。境內外所有合法的金融、證券、投資、保險以與精算相關的教學研究等機構,相關產業行會、協會、學會和企業、事業單位,凡承認中心章程、自願參加中心研究活動、自願參與中心事務、自願繳納會費者,均可申請成為中心理事會員。
第十四條 理事會員申請與批准
申請成為中心理事會員的機構和單位,應向中心辦公室遞交申請表及相關資格檔案。辦公室審定合格後,即可成為正式理事會員。中心向正式理事會員頒發理事會員證書和理事會員銅匾。
第十五條 理事會員權利
1、參加中心組織的年會和相關會議,可在會上交流相關資料。
2、參加中心舉辦的高層學術講座和國內外考察、交流與培訓。
3、得到中心的研究出版物和理事會員通訊刊物。
4、獲得中心網站的會員資格,並可將本單位的網站與中心網站連結。
5、優先委託中心進行專項課題研究和諮詢,舉辦特別會議和培訓,並享受優惠。
6、對中心工作批評提出建議、予以監督。
7、自由入會、退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員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北京大學聲譽。
2、承認中心章程,執行中心自律性公約、制度和規則。
3、積極參加中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七條 理事會員會費
1、理事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2、理事會員會費以年費形式繳納,繳納時間為每年三月份。
3、理事會員會費標準每年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在年會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顧問
中心邀請中外精算界知名人士和資深高層領導擔任顧問,並組成顧問團。顧問及顧問團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對中心的重大課題研究和重大活動以提案方式和回復徵詢方式提出決策意見與建議。中心主任辦公會議對顧問及顧問團的提案和徵詢回復進行研究,並在決策時予以參考。
第十九條 研究員
中心聘請中外知名專家學者、學有專攻的中青年學者和相關業界資深從業人員擔任研究員。研究員可單獨或集體承擔中心的專項課題研究,並得到中心的資助和支持。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中心的經費主要來源於政府資助、社會贊助、理事會員會費和合作項目收益。
第二十一條 社會贊助和基金
中心鼓勵和接受中外社會各界以支持中國精算事業發展為目的的贊助,並以冠名方式在中心設立科研、教育、宣傳等方面主題的各種公益基金。
第二十二條 合作項目收益
1、中心為保持學術研究的獨立性和純潔性,自身不開展任何經營性活動。
2、中心將凡是具有收費性質的會議、培訓、特別課題研究、市場調查、諮詢、出版物發行等經營性活動以合作項目契約方式委託具有社會資信的專業機構承辦,並由承辦機構獨立承擔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3、中心為合作項目提供專業支持和專業質量監控,並因此按委託契約向合作項目的承辦單位收取合理收益。
4、理事會員委託中心舉辦的培訓項目或特別課題研究,也視同合作項目,由中心委託具有社會資信的專業機構承辦,但收費從優。
第二十三條 財務體制
1、中心實行成本中心制。中心所有活動開支都屬於成本支出。
2、中心實行單項成本預算制。中心所有活動都實行項目負責制。所有項目在實施前都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編制科學合理的預算,報主任審批,否則不予核銷。
3、中心實行單項成本審計制。中心所有活動預算和開支都以項目為單位進行單項成本審計。項目負責人對審計結果承擔相關經濟法律責任。
4、中心日常行政性開支視同成本項目,辦公室主任視同項目負責人,由辦公室主任以年度為單位編制經費預算並接受年終審計。
5、中心內部的項目預算控制和審計,由主任授權中心財務部門進行,並直接對中心主任負責。
6、中心的年度預算和審計,由主任委託社會資信審計機構獨立審計,由中心在年會向理事會員報告並接受理事會員質詢。中心主任對中心的審計結果承擔相關經濟法律責任。中心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於中心主任辦公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以特別檔案方式進行補充。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中心成立之日起自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