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北京亞太經濟合作促進會以促進亞太地區經濟、社會、貿易、人文交流為使命,由社會各界人士、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團體聯合發起,於1996年2月1日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的一級社團法人組織。下設辦公室、會員部、研究部、發展部等部門和外交官聯誼會、金融委員會、科技委員會等分支機構。
北京亞太經濟合作促進會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立足亞太,面向世界,服務會員,整合資源,開拓市場,促進發展”為宗旨,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構想, 高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旗幟,秉承親、誠、惠、容合作理念,整合聯合國亞太經社會、亞太經合組織、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等國際組織資源,搭建信息互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的亞太商協會聯盟平台,與國內外各商會協會等社會組織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體、責任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合作共贏目標。幫助會員了解政策,反應訴求,協調關係,維護權益;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踐行社會責任;指導會員積極參與亞太及國際經濟合作,為促進亞太地區經濟發展,構建和諧世界作貢獻。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北京亞太經濟合作促進會(簡稱“亞促會”),英文譯名:Beijing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縮寫“BJAPE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致力於促進亞太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科技、貿易發展和研究的單位、個人及相關團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遵守黨的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社會道德準則,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立足亞太,面向世界,服務會員,整合資源,開拓市場,促進發展”為宗旨。努力為會員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幫助會員了解政策,反應訴求,協調關係,維護權益;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踐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亞太經濟合作,為促進亞太地區經濟發展,構建和諧世界作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民族園路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促進首都經濟繁榮,推動亞太經濟合作與發展;
(二)開展有關專題調查和研究工作,向有關部門提出關於促進首都和亞太地區經濟技術發展等方面的政策性建議;
(三)為會員提供投(融)資、科技、財稅、法律、項目、人才等信息諮詢服務;
(四)組織舉辦亞太地區經濟合作有關會議、展覽,學術交流、研討,專業培訓,項目推介等活動;
(五)貫徹實施國家“引進來、走出去”戰略,積極搭建服務於亞太地區的經貿合作平台,協助會員單位開拓國際市場,在應對國際貿易糾紛、破解貿易壁壘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六)協調行業內外關係,反映會員合理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收集整理亞太經濟技術合作交流信息資料,編輯出版亞太經濟合作與交流刊物;
(八)宣傳表彰會員單位的成功經驗和先進典型,擴大社會影響,提高會員單位的社會知名度;
(九)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會員單位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工作,引導會員單位充分發揮黨組織核心領導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單位會員:
(1)依法登記註冊的各種所有制企業;
(2)致力於研究亞太經濟社會等領域發展的科研院所、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3)其它有關組織。
個人會員:
(1)凡從事亞太經濟、社會、文化、科技、貿易等領域理論研究的專家、學者、工作者;
(2)從事經貿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人員,新聞工作者以及社會各界知名人士;
(3)各種所有制企業負責人、高管及經營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換屆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和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修正案經2014年7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