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定義
代理 dàilǐ 動詞
1. [act as agent]∶短時間代人擔任職務
2. [act for]∶受委託代表當事人進行某種活動。
代理 dàilǐ 名詞
1. [agency, procuratory]∶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2. [surrogacy]∶代理人的職務
3. [proxy]:指代理伺服器
代理的分類
民法上的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從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權利義務的行為。例如,甲委託乙代其購買某種物品,乙即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該種物品的買賣契約,由此而產生的契約權利義務,直接由甲承受。這裡,甲是被代理人(又稱“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稱“相對人”)
[編輯本段]代理的特徵
1.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編輯本段]代理的法律要件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當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於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外,還有其成立的特別要件。
(一)須有三方當事人—
代理關係的特點就是有三方當事人,如只有雙方當事人而無第三人,則不能成立代理。三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前已述及,不再贅述。
(二)代理的標的——化妝品
代理的標的須為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3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2款也規定: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變動或者救濟民事權利的行為,也可準用代理,如代理申請專利商標、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有專屬性,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違法行為也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三)須依代理權
代理權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並使其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許可權。代理的效果歸屬於本人,關鍵就是要有代理權。代理權的取得因法定代理與委託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權是任何代理關係的核心要件。
(四)須為本人計算
代理制度的價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為取向。因此,代理人對於代理事務要親自履行,予以與自己事務的同一注意義務,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的行為,都不能構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
化妝品代理的種類
化妝品代理一般可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類。
國際貿易中所採用的代理方式,按委託授權的大小,可分為:
(一)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Sole Agency)是指在特定地區內、特定時期內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同時不得再代銷其他來源的同類商品。
凡是在規定地區和規定期限內做成該項商品的交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無論是由代理做成,還是由委託人直接同其他商人做成,代理商都有享受佣金的權利。
(二)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Agency)又稱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內,委託人可以選定多個客戶作為代理商,根據推銷商品的實際金額付給佣金,或者根據協定規定的辦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
我國的出口業務中,運用此類代理商的較多。
(三)總代理
總代理(General Agency)是在特定地區和一定時間內委託人的全權代表。除有權代表委託簽訂買賣契約、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外,也可以進行一些非商業性的活動,而且還有權指派分代理,並可享分代理的佣金。
(四)特約代理(special sales agency):有些國家的廠商和跨國的托拉斯集團公司,常在國外指派特約代理,為其推銷技術性的工業產品或為其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例如三菱、豐田等日產汽車生產經營在這些特約代理網點,既有維修、零部件供應,又有技術諮詢服務。從而為買方解除了維修服務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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