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出台條例建立物業管理體系

本報訊 內蒙古《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近日正式實施,這標誌著該市物業管理工作正式納入法制化軌道。條例明確了當地物業管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為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全面提升小區管理整體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一條例的出台,凝聚了包頭市政協委員10餘年調研呼籲的心血。
針對當地物業管理現狀,自1999年始,包頭市政協委員先後56次提出有關物業管理應形成明確規定、完善物業服務等提案。為落實政協提案,2006年中共包頭市委組織部、市房地產管理局、市民政局聯合出台《關於把物業管理納入社區管理體制的意見》,明確以社區黨組織為領導核心,充分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作用。意見實施以來,基層組織建設與文明社區、和諧社區、安全社區、物業管理示範社區建設緊密結合,提高了社區居民的文化生活水平和質量,為構建和諧社區創造了良好條件。
到2007年,包頭市政協委員結合意見實施情況,又多次提出關於加快推進物業管理的市場化、規範化,提升居民住宅小區管理整體水平等提案,提出要規範物業管理、加快物業立法的建議。今年,新一屆政協委員結合調研了解到的新問題,針對目前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難以成立、物業服務企業規範化服務不到位、業主不能依法繳納物業服務費等問題,再次提出進一步規範小區物業管理的提案。
此次《包頭市物業管理條例》制定過程中,有關部門認真採納委員提案中關於物業管理體制、配套設施、建立房屋應急維修制度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最終形成把物業管理納入社區管理體制,建立起由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旗縣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四級聯動的物業管理體系;規定了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代為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增加了強化前期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與管理制度;建立房屋應急維修制度,及時妥善解決民眾的實際困難;規定了使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兩種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由旗縣區政府組織進行強制拆除等多項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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