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18,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原局長包建民因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審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涉案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後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期間,包建民在擔任河南省鄉鎮企業局副局長、局長和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公司掛靠、工程招標、幹部提拔任用和人事調動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112.8萬元、美金9.4萬元和價值人民幣21.38萬元的大眾途安汽車一輛。另外,還有人民幣73746.62元,美金209979.84元講不清真實來源。
法院審理後認為,包建民在擔任河南省鄉鎮企業局副局長、局長和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總計人民幣134.18萬元及9.4萬美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包建民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包建民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包建民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法院遂依法以包建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以其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涉案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後上繳國庫。法庭宣判後,包建民表示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