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附加條款

包容性附加條款

“包容性條款”這一條款是由美國南加州大學安嫩伯格包容倡議發起人斯泰茜·史密斯在2016年首次提出。旨在調整電影、電視中演職人員的構成比例,要求包含一定比例的女性、少數群體和殘疾人士等,由此倡導和促進平等的價值觀。

基本信息

概念由來

包容性附加條款包容性附加條款
“包容性條款”。這一條款是由美南加州大學安嫩伯格包容倡議發起人斯泰茜·史密斯在2016年首次提出。

史密斯在2014年TheHollywoodReporter媒體上一篇專欄中將這種規定稱為之anequityrider(公平附加條款)。直到2016年TED大會上,她才使用該特定短語,用於說明公平條款和公平附加條款。在2017年11月,她的研究所在推特中正式使用inclusionrider一詞:

詞語釋義

包容性附加條款(AnnenbergInclusionInitiative(簡稱ALL)項目)。ALL項目的智庫為電影電視音樂領域更具平等和包容性進行調研、主張並採取行動,這種包容性涉及女星、有色人種、LGBTQ人群,以及殘障人士。如何帶來這種包容性,史密斯明確提出一個方法,那就是讓頂尖人才利用他們的明星影響力,在他們的契約中加入一個條款——一條附加條款(arider)——規定他們參演和製作的作品中要保持演員和劇組人員一定程度的多樣性。

詞語使用

至於這個辭彙的使用,《牛津英語辭典》(theOxfordEnglishDictionary,簡稱OED)第一次發現詞組contractualrider是在1975年。更早些時間,這一術語尤其是與飲食相關,因為明星們嚴苛地要求在後台提供高端產品或高成本食品(例如,VanHalen樂隊曾在演出契約中含有食品附加條款,要求提供M&M豆但不可以有棕色的)。

辭彙contractualrider是詞組legislativerider的延伸,後者指“某項法案最初起草後增添部分或修正案”,這一詞義據OED記錄可以追溯至17世紀。單詞inclusion出現在書面記錄中,表示“在某項活動或組織中不計某人的身份而將其包括在內的政策”可以追溯至1955年。到了1970年代末期,inclusion尤指在主流教室中招錄有特殊需要的學生的教育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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