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力統計

(一)調查目的(二)調查範圍勞動力調查的調查範圍為我省城鎮和鄉村的16歲及以上人口。 (三)調查對象勞動力調查對象為被抽中調查小區內的全部16歲及以上的常住人口。 2.調查指導員、調查員的選調由縣級政府統計機構負責。

(一)調查目的
(二)調查範圍
勞動力調查的調查範圍為我省城鎮和鄉村的16歲及以上人口。城鎮是按國統字〔2006〕60號《關於統計上劃分城鄉的暫行規定》中劃定的城市和鎮,其餘地域為鄉村。
(三)調查對象
勞動力調查對象為被抽中調查小區內的全部16歲及以上的常住人口。調查以戶為單位進行,既調查家庭戶,也調查集體戶。應在被抽中戶中登記的人是:
1.住本戶,戶口在本鄉、鎮、街道(含戶口在本戶,外出不滿半年的人);
2.住本戶半年以上,戶口在外鄉、鎮、街道;
3.住本戶不滿半年,戶口在外鄉、鎮、街道,離開戶口登記地半年以上;
4.住本戶,戶口待定。
在調查時點前死亡的人口,不調查。
(四)調查項目調查項目分為按戶填報的項目和按人填報的項目。
1.按戶填報的項目有戶編號、戶別、本戶常住人口數、本戶常住人口中16歲及以上人口數、本戶常住人口中16歲以下人口數等5個項目。
2.按人填報的項目有姓名、與戶主關係、性別、出生年月、戶口登記狀況、戶口登記地情況、戶口性質、受教育程度、婚姻狀況、是否為取得收入而工作、工作單位或經營活動類型、就業身份、是否簽訂勞動契約、未工作原因、是否尋找工作、當前能否工作、不能工作或未找工作的原因、行業、職業、參加社會保險情況、目前的主要生活費來源等21個項目。
(五)調查時間
勞動力調查所要了解的是被調查者在調查時點前一周即調查周的就業與失業情況。2007年四季度的調查時點為11月1日零時,2008年二季度的調查時點為5月15日零時。
(六)抽樣方法和樣本量勞動力調查樣本量為44.6萬人,採用分層、多階段抽樣方法,在全省99個縣、市、區抽取樣本。最終樣本單位為調查小區,調查小區規模分別為100人(國家點)和250人(省點)。調查樣本由國家統計局人口就業統計司和省統計局人口社科處組織抽取並下發,各設區市統計局要在每次調查前,將調查樣本的詳細變動情況報省統計局人口社科處。省統計局人口社科處根據各地上報的樣本變動情況對調查樣本進行確認並反饋。
(七)調查的組織實施
2007年四季度的勞動力調查與年度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結合進行,在人口變動情況調查樣本點上同時進行勞動力調查,使用統一的人口變動和勞動力調查表收集有關勞動力的就業與失業情況,不再單獨組織。2008年二季度的勞動力調查單獨組織,並使用單獨的勞動力調查表,調查項目與2007年四季度調查相同。
1.勞動力調查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以統計部門為主組織實施,並在基層組織的協助下,派人到抽中的調查小區,進行入戶調查。
2.調查指導員、調查員的選調由縣級政府統計機構負責。調查員主要從政府統計系統和基層組織人員中選調,也可從社會招聘。調查指導員和調查員的數量,原則上按一個調查小區一名調查員,兩個調查小區一個調查指導員進行配備。
3.調查指導員、調查員的培訓和管理。各級統計機構要加強對調查員的培訓,應儘可能減少培訓層次,以提高培訓效果。在培訓過程中,除對調查項目和摸底方法進行講解外,還應注重加強對調查技巧的培訓。調查員和調查指導員,每年至少培訓一次,每次調查間出現人員變化時,必須對新任調查員進行業務培訓,不得由未經培訓的調查員承擔調查任務。各級統計機構要加強對調查員工作的監督檢查。
4.調查摸底、入戶登記和複查。調查員在入戶登記前,要對新進入調查樣本的調查小區進行摸底並對繼續調查的小區摸底資料進行核實更新。摸底資料要妥善保管,以便下一輪調查時使用。入戶登記時要對被抽中調查小區的所有住戶逐一入戶進行登記,對應在本戶登記的人口不得漏登,對調查項目要仔細詢問,認真核對,確保調查數據的質量。在調查登記結束後,要認真進行複查,複查的重點是“F10.您在調查時點前一周是否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1小時以上?”、“F15.近三個月內您採取過以下哪種方式尋找工作?”、“F16.如有適合的工作,您能否在兩周內去工作?”等項目。
5.調查表編碼。調查表編碼分專項編碼和非專項編碼兩部分,非專項編碼由調查員在登記、複查、邏輯審核無誤後進行,專項編碼由縣級統計機構組織經過培訓的專項編碼員集中進行。
6.調查表的報送。調查員在完成登記、複查和非專項編碼工作後,將調查表以調查小區為單位,加上封面裝入包裝袋後,交調查指導員,統一報縣(市、區)統計機構。縣(市、區)統計機構調查表報送方式由各設區市根據需要確定。
(八)數據處理、資料上報與管理
1.調查數據的錄入工作由各縣(市、區)統計局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組織實施。
2.資料上報工作。各設區市統計局要在2008年6月7日前將編輯、審核無誤的調查數據按照規定的格式,以電子郵件方式報省統計局人口社科處。
3.數據錄入工作完成以後,調查表存放在各縣(市、區)統計局。各縣(市、區)統計局要指派專人登記,建立必要的防火、防盜、防蟲、防潮等措施,妥善進行保管。管理期限由省統計局人口社科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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