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
答覆
自我部勞人險〔1983〕3號檔案《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發布以來,各地陸續提出了一些問題,要求予以解釋。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後,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老工人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確定和解釋,按照《通知》第二條以及有關規定辦理。
二、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按照本人原標準工資計發退休費時,其退休費的計算基數,按照當地一般退休工人計算退休費基數的規定辦理。增發生活補貼費的,其生活補貼的計算基數,應包括本人標準工資和保留工資(當地一般退休工人計算退休費基數不包括保
留工資的,則不應包括保留工資)。上述退休老工人除按《通知》規定發給退休費和生活補貼外,其他待遇均按一般退休工人的現行有關規定辦理,不享受離休幹部的其他待遇。
對有特殊貢獻享受優異待遇而提高了退休費的,在改按《通知》計發退休費和生活補貼後,其提高部分不再發給。
三、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老工人,必須同時符合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的年齡、身體條件,方可按照《通知》的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和生活補貼的待遇。已經退休的老工人,凡符合《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均可由現在支付退休費的單位從《通知》下達之
月起改變待遇。
四、按《通知》規定退休的老工人,接受聘用時,仍應按照一九八一年《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辦理,不發“補差”,只發獎金。
五、已經退職的老工人,包括按照國發〔1978〕104號檔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老工人,均不能按照《通知》規定改辦退休。
六、按照《通知》規定退休的老工人,仍使用一般退休工人的退休證,但應在退休證上註明是按《通知》規定退休的工人和生活補貼數額。
七、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老工人,其退休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198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