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醫療
正文
中國共產黨創立初期,在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1922年擬定的勞動法大綱中,提出了實行勞動保險的要求。1948年,東北解放區開始實行勞動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1年政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確立了勞保醫療制度。實行勞保醫療制度的是從事生產或經營的企業單位。勞保醫療經費的來源是本企業的純收入。國家規定,勞保醫療經費屬於職工福利基金的一部分,按照工資總額和國家規定的比率提取;如果超支,仍由企業承擔。國家規定醫療經費專款專用,單位統一使用,由企業直接負責管理。
勞保醫療制度使企業職工、特別是收入較低的職工解除了對本人及所供養的直系親屬疾病治療所帶來的經濟上的負擔和憂慮,基本上做到有病能治,無病能防,有效地保護了人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