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作教學法
正文
研究勞作的教學原理和方法,是分科教學法之一。它研究的對象包括勞作教學的目的和任務、教學內容以及教學的方式和方法等理論和實踐問題。早在1696年,英國的社會改革家J.貝勒斯就曾發表過關於學習和勞動相結合的主張。他認為兒童除學習讀、寫、算外,還應學習其他手工藝。這不僅可以培養勞動習慣,而且對於智育、德育也有很大幫助。經過許多教育家的實踐與努力, 到了19世紀中葉, 普通學校已普遍地把手工勞動作為正式的基礎課,但使用的名稱在各國不盡相同。 如瑞典稱它為“手工”; 蘇聯沿稱“勞動”;聯邦德國則稱“勞作”;日本國小合稱“圖畫與手工”,五、六年級時另增“家務”,國中則稱“工藝勞作與家政”;美國國小稱“套用藝術”,中學稱“工藝”;法國國小合稱“繪畫與手工”,中學則稱“手工與技術教育”。
中國自1904年1月13日清政府頒布《奏定學堂章程》,明確規定國小、初等師範均設手工課,還規定初等師範手工課中講授教手工的次序法則,優級師範應設定各科教授法。1906年,兩江優級師範創建圖畫手工科,即設有圖畫、手工、音樂教授法,開中國高等師範藝術學科設定教學法課程之先河。1909年,中學增設手工課。辛亥革命後,1912年,女子中學開設家事、縫紉課,進一步明確師範學校的手工課內須講授手工教授法。1923年,教授法改稱教學法。同時將國小手工改稱“工用藝術”。1929年擴大教學範圍改稱"工作課"。中學手工改稱“工藝”,師範學校手工改稱“農工藝及實習”,女生則兼習“家事”。1932年,始均改稱“勞作”,本學科方正式定名。當時師範學校中的國小手工教學法,包含在國小各科教學法課程之中。高等師範勞作系科及部分負責培養勞作師資的藝術系科,大多設有勞作教學法課程。
中華民國時期,勞作教學法可分為兩大部分:①勞作教學概論。包括:a.緒論(闡述本學科的性質、系統、任務、研究的對象與方法);b.勞作教學的目的任務(即培養學生的勞動習慣、審美能力、創造能力和陶冶思想品德,使學生掌握勞作的理論和技能);c.勞作教學的內容與學生年齡特徵及學習心理;d.勞作教學的原則與方法;e.勞作教學工作的環節與科技活動。②勞作教學分論。可分為3種:a.工藝教學法(包括紙工、泥工、編織工、竹木工、 金工等等,是勞作課的主要組成部分);b.農藝教學法(包括農藝、園藝等,約占師範學校、農村中、國小勞作課時的 1/3左右);c.家事教學法(包括刺繡、縫紉、烹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堅持在各級各類學校實行教育與生產勞動相結合的原則。經過多年實踐,1977年以後,明確規定國小設手工勞動課,中學設勞動技術教育課。並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編寫教學大綱和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