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科(1983)153號

【分類號】J312183 【分類號】J312183 【頒布日期】1983-12-03

【分類號】J312183
【分類號】J312183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勞動人事部
【頒布日期】1983-12-03
【實施日期】1983-12-03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人事與勞動工資
【文號】勞人科( 1 9 8 3 ) 1 5 3號
【名稱】勞動人事部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說明
【題注】1983年12月3日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3〕142號文《國務院關於延長部分骨幹教師、醫生、科技人員退休年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其中若干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本《通知》只適用於以下範圍:在教學、醫療、科研和工農業生產單位直接從事教學、醫療、科研、技術工作的講師、主治醫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含建築師)、農藝師以及中、國小教師。
二、在《通知》規定的延長上述人員退休年齡的條件中,“確因工作需要”,一般系指以下幾種情況:1.已承擔的工作任務尚未完成,退休後將對工作帶來較大損失的;2.新學科和特殊專業急需的;3.邊遠地區和技術力量薄弱的單位所需要的;4.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到工作急需的單位後能發揮較大作用的。
“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系指身體健康,能堅持八小時工作。
三、要嚴格審批手續。凡需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先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意見,在徵得本人同意後,填寫《部分專業技術幹部延長離、退休年齡審批表》,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主管部門審批。
四、本《通知》也適用於上述人員中符合離休條件的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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