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重大問題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二)組織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承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城鄉總體規劃(包括縣域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新區總體規劃、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
(三)指導各鄉(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指導村鎮(含建制鎮、鄉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規劃工作。
(四)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縣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設。
(五)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責任。擬定適合縣情的住房制度;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並指導縣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縣以上企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承擔規範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行業體制改革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有關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全縣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七)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負責管理各類房屋的買賣、租賃、產權繼承、贈予、合併、分割、抵押等工作;對商品房預售實施管理,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交易契約實行備案登記,查處非法交易活動;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房產交易市場、租賃市場、開發銷售市場進行巨觀引導和行業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和涉外房產管理工作;對各類房屋進行確權發證。
(八)承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責任。按照法律法規授權審批拆遷單位的拆遷方案,核發拆遷許可證;負責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調解和裁決拆遷糾紛並對拆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各類企業、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對各類從業人員資格進行管理;指導、監督和規範行業管理工作。
(十)承擔建築業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管理建築市場,指導、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安裝、勘察設計、工程測量、建築裝飾、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商品混凝土及其預製構件等的管理和相關企業、機構及執業人員資質等級的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築市場體系建設。
(十一)承擔組織實施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推廣使用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總概算的審查、審批和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後評價工作;實施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實施統一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組織實施工程造價管理制度並指導全縣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實施國家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圖檔案審查;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並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規範;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三)承擔城鎮建設工作的責任。制定城市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改善、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等工作;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和國家、省、市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工作。
(十四)承擔全縣城鎮管理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全縣城鎮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城市供水排水、城市節約用水及城市燃氣工作。
(十五)承擔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建設;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評審認定、申報和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全縣建築節能減排工作。
(十七)指導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鄉建設資金和城市維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八)綜合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行業教育培訓工作。制定組織實施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準;指導和組織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執業)資格培訓、考試、認證等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各類危險房屋管理、房屋修繕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損等級評定工作;指導各鄉(鎮)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工作。
(二十)負責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信息整合、行業統計、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和綜合信息發布;指導各鄉(鎮)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電子政務和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二十一)指導和管理全縣城鎮綜合執法。行使城市規劃管理、城市建設管理、市政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拆除不符合城鄉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依法行使對侵占道路經營的無照商販和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受理城鎮管理和城市綜合執法中的投訴、應訴和行政複議工作。
(二十二)完成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文電、保密、督查、安全、會務、檔案、機要、目標管理、黨務政務公開、議案提案承辦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負責機關車輛管理、後勤服務、聯絡、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社會保障、退休幹部管理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監督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的上述工作;擬訂縣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幹部教育發展規劃和培訓計畫,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管理住房城鄉建設類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協同相關部門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管理人員上崗培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乾部的考核和任免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編制部門預決算;負責各項規費的收支管理;負責各項專項資金、國有資產和固定資產的監督管理。
(二)政策法規股。
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和城市綜合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和城市綜合執法等規範性檔案的調研、起草、審核、上報、備案及法律文書的製作;查處違反房地產業和建築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鎮管理和綜合執法普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和有關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處罰相關工作;負責全局信訪接待工作,協調解決城鄉建設和房地產開發中的矛盾糾紛;負責組織協調開展住房城鄉建設局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相關部門落實整改;負責擬訂安全生產行業近、遠期發展規劃。
(三)住房保障股(縣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縣住房保障規劃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並負責宣傳、諮詢、解釋;負責縣級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管理和資格審查;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使用國家、省、市、縣級住房保障資金;負責統計報送有關住房保障統計報表;指導全縣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報批、審批各鄉(鎮)的住房保障和改革方案;組織實施縣直機關、縣及縣以上企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辦理公房出售、出租的審批;審批縣直機關、縣及縣以上企事業單位職工存量補貼和增量補貼;核發房改房《上市交易準入許可證》;負責縣直機關、縣及縣以上企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辦理有關住房資金使用的審查、審批手續;監督受委託銀行按協定辦理住房資金存貸款業務和各種支付業務;協調指導各鄉(鎮)住房制度改革。擬訂房地產業發展、房地產市場、住房產業化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對拆遷拆除企業進行資質和行業管理,核發《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項目手冊備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承擔房地產開發監督管理工作、對全縣房地產諮詢、評估、經濟等中介機構等機構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和行業協會管理工作;指導、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各類房屋的買賣、租賃、產權繼承、贈予、合併、分割、抵押等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和涉外房產管理工作;對各類房屋進行確權發證。
(四)城鄉建設規劃發展股。
負責組織全縣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的監督管理;指導村鎮規劃工作;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報批工作進行審查,監督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工作;負責本縣區域內依法應當由省、市辦理規劃選址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規劃工作;受理全縣違反城鄉規划行為的舉報和投訴;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准》;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城鎮管理股。
擬訂城鎮管理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監督管理城區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指導集鎮的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有關工作,負責城市計畫采水、管網輸水、用戶用水、城市節約用水和城市燃氣工作;負責審查核發全縣《燃氣經營網點特許經營許可證》;負責戶外廣告、燈飾、城區機動車輛清洗場點、占道停車場點、各類臨時占道的規劃和管理;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資質和行業管理。承擔縣城鎮燃氣行業安全生產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工程管理股。
負責城鄉建設管理工作;制定城市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村鎮建設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編制各類建設工程項目計畫;組織、指導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城鎮建設和村鎮建設以及重點小城鎮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城市工程項目建設;負責對全縣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所有在建城建工程項目報建工作;擬訂建築業發展、工程建設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對勘察設計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工程監理中介服務機構、勞務分包企業進行資質和行業管理;核發工程施工許可證;承擔建築施工、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項目、工程風險、裝飾裝修等監督管理工作;勘察設計、安全監督等機構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和行業協會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統籌費用管理;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套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建設;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評審認定、申報和推廣套用工作;指導全縣建築節能減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