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7〕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畜牧獸醫(農牧、農業、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畜牧獸醫局,中央直屬墾區:
為了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制定了《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農業部
2017年4月28日
管理辦法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是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重點動物疫病國家強制免疫補助、強制撲殺補助、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國家建立強制免疫、強制撲殺補助病種動態調整機制,農業部會同財政部定期評估並適時做出調整。
第三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分配和使用。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 動物防疫支出包括強制免疫補助、強制撲殺補助、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等。各省在完成各項動物防疫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在本專項支出範圍內統籌使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
第五條 強制免疫補助主要是用於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開展強制免疫、免疫效果監測評價、人員防護等相關防控措施,以及實施強制免疫計畫、購買防疫服務等方面。
允許按程式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行強制免疫“先打後補”,逐步實現養殖場戶自主採購,財政直補;對目前暫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強制免疫疫苗繼續實行省級集中招標採購,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實施強制免疫。
第六條 強制撲殺補助主要是用於預防、控制和撲滅國家重點動物疫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動物的補助等方面。補助對象為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養殖者。
第七條 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主要用於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等方面。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補助對象為承擔無害化處理任務的實施者。
第八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不得用於興建樓堂館所、彌補預算支出缺口等與動物防疫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九條 強制免疫補助、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補助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相關畜種飼養量、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或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
各省應根據疫苗實際招標價格、需求數量及動物防疫工作實際需求,結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據實安排強制免疫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確保動物防疫工作需要。
第十條 強制撲殺補助資金根據實際撲殺畜禽數量,按補助標準據實結算,實行先撲殺後補助。
各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畜禽大小、品種等因素細化補助標準。
第十一條 農業部根據國家動物防疫補助政策確定的實施範圍、畜牧飼養量和各省份申請檔案等,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會同財政部根據資金管理需要,制定實施指導性意見,細化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省級獸醫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3月15日前,向農業部和財政部報送本省上一年度3月1日至當年2月28(29)日期間強制撲殺實施情況,報送內容包括各級財政補助經費的測算。
第十三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農業部分配建議等,審核下達當年動物防疫等補助資金,抄送農業部和各地專員辦。資金分配結果在預算下達檔案印發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使用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各級獸醫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通過多種形式推進信息公開,做好政策內容、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受益對象等信息公開公示,認真落實好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的預算執行管理,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與有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將作為重要因素與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掛鈎。結轉結餘的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補貼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或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各地專員辦根據農業部、財政部確定的年度工作任務(任務清單)或區域績效目標,加強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監管,根據財政部計畫安排開展監督檢查,形成監管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使用管理實行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分配的重要依據。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各省獸醫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於次年1月31日前報送項目實施總結,內容包括政策落實、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存在問題及有關建議等方面。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審核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個人(或項目)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標準分配或使用資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以及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獸醫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送財政部和農業部,並抄送當地專員辦。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各省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專員辦是指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頒發〈牲畜口蹄疫防治經費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財辦農〔2001〕77號)、《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4〕5號)、《財政部辦公廳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農業生產救災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撲殺補助資金申請有關事宜的通知》(財辦農〔2004〕22號)、《財政部關於印發〈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06〕31號)、《財政部關於印發〈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7〕608號)、《財政部關於調整生豬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補貼標準的通知》(財建〔2011〕59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