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界別議席

主權移交後,香港的功能界別分別可以在立法會的功能界別議席、以及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選舉內投票。 成為功能界別選民者,可以參與立法會選舉功能界別議席的投票。 符合功能界別選民資格登記的個人或團體,必須同時申請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投票人。

功能界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和澳門兩各特別行政區內,代表社會各個職業而在特定公職選舉中擁有投票權的分類,是實現間接民主的一種方式。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60人,第一屆立法會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第二屆、第三屆立法會的組成如下:
第二屆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人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 6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24人
第三屆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0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30人
除第一屆立法會外,上述選舉委員會即本法附屬檔案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上述分區直接選舉的選區劃分、投票辦法,各個功能界別和法定團體的劃分、議員名額的分配、選舉辦法及選舉委員會選舉議員的辦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並經立法會通過的選舉法加以規定。
香港立法會共有60席,截至2004年最近一次選舉,地區直選及功能界別議席各占30席。
30個功能界別議席分布在下列界別:
鄉議局
漁農界
保險界
航運交通界
教育界
法律界
會計界
醫學界
衛生服務界
工程界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
社會福利界
地產及建造界
旅遊界
商界(第一)
商界(第二)
工業界(第一)
工業界(第二)
金融界
金融服務界
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
進出口界
紡織及製衣界
批發及零售界
資訊科技界
飲食界
區議會
勞工界(三個議席)
除了勞工界可以選出三個議席外,其他一律只可選出一個議席。
23個功能組別採用多數票制(plurality voting system),每名屬於該界別的選民均有權投一票。 勞工功能界別以全票制(bloc vote),選出三個議席; 又有4個“特別功能界別”(鄉議局、漁農界、保險界、航運交通界)使用按選擇次序淘汰投票制(preferential elimination system),選出餘下四個議席。
如有超過一名候選人獲得最多票數而票數相同,選舉主任必會以抽籤形式決定當選人選。
主權移交後,香港的功能界別分別可以在立法會的功能界別議席、以及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選舉內投票。
截至2004年,香港共有28個功能界別。根據2004年政府統計數字,功能界別選民數字為19萬2374人。各個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都不一樣,有些界別作個人投票、有些作團體投票。以會計界為例,根據選舉事務處的說明書,選民資格為香港法例第50章《專業會計師條例》的註冊會計師。成為功能界別選民者,可以參與立法會選舉功能界別議席的投票。
符合功能界別選民資格登記的個人或團體,必須同時申請登記成為選舉委員會的界別分組投票人。界別分組投票人可以投票選出選舉委員會中代表自己行業的成員。除了自己行業之外,符合資格人士也能夠選出選舉委員會中僱主聯合會、鄉議局等代表,但未必能夠在兩個界別中分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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