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競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江西省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選舉工作指導組辦公室主任楊劍雲介紹說,2011年4月新余市渝水區人大代表選舉工作開始後,劉萍想當選區人大代表,先後在公共汽車上、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超市等場所為自己拉票,共有17人簽名推薦她作為代表候選人。
相關質疑
江西省新余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選舉工作指導組辦公室主任楊劍雲2011年5月14日表示,退養職工劉萍未被列為新鋼第六選區的代表候選人,是因為聯名推薦她參選人大代表的人數不夠選舉法的要求,其本人不具備人大代表候選人的資格條件。
在參選過程中,劉萍利用新浪微博等為自己尋求支持。一些境內外媒體對劉萍參選人大代表一事進行了報導,一些不知詳情的網民表示支持劉萍,紛紛質疑新鋼未將劉萍列為候選人的做法。
落選原因
楊劍雲說,選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大會代表,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新鋼公司選舉工作指導組在對17位推薦劉萍作為代表候選人的選民進行核實時發現,其中5人不是劉萍所在的新鋼公司第六選區選民,有3人後來退出簽名,有2人在新鋼選區查無此人,所以有效推薦她參選人大代表的只有7人,未達到法定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人數規定。
楊劍雲說,選舉法保障每一位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候選人應該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但劉萍此前多次鼓動或參與非正常上訪,我們核實發現,2010年7月至10月,劉萍先後3次進京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訓誡三次;當年10月,劉萍因在北京非正常上訪,被新余市袁河公安分局拘留10日。
楊劍雲說,從核實了解的情況來看,劉萍不具備人大代表候選人的資格,因而新鋼選舉工作指導組未將她列為代表候選人,這一決定是慎重的,是依法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