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99年8月,任馬鞍山市原金家莊區副區長;
2002年11月,任馬鞍山市原金家莊區委常委、副區長;
2006年7月,任馬鞍山市委台辦主任;
2009年10月,任馬鞍山市商務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3年2月,任馬鞍山市商務局局長、和縣縣委副書記;
2013年3月,任和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13年7月,任和縣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4年1月,任和縣縣委書記;
2018年1月,任馬鞍山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和縣縣委書記;
2018年3月,任馬鞍山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系安徽省第十屆黨代表,馬鞍山市第十六屆人大代表,馬鞍山市第九屆市委委員、黨代表,馬鞍山市第十屆政協委員。2018年10月,和縣人大常委會接受劉殊辭去馬鞍山市第十六屆人大代表職務;同年12月7日,劉殊被免去馬鞍山市政協副主席職務並被撤銷政協委員資格。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23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馬鞍山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劉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任免信息
2018年12月,劉殊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有關規定,決定免去劉殊市政協第十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撤銷其市政協第十屆委員會委員資格。免去劉殊市政協第十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報市政協十屆二次全體會議備案確認。
依法雙開
2019年1月25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對安徽省馬鞍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殊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違反組織紀律,為他人職務調整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購物卡,利用職權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巨大損失,利用職務之便,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特定關係人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利用職務便利或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分別涉嫌濫用職權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和受賄犯罪。
劉殊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修養,利令智昏,品德敗壞,擅權妄為,大搞權錢交易、利益輸送,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殊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免去其馬鞍山市第九屆市委委員職務,終止其安徽省第十屆黨代表、馬鞍山市第九屆黨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安徽省馬鞍山市政協原副主席劉殊(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挪用公款、受賄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滁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劉殊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劉殊,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滁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殊在擔任和縣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違規決定返還土地出讓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擔任和縣縣委書記職務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挪用巨額公款給某公司進行經營活動,謀取個人利益;利用擔任馬鞍山市原金家莊區副區長,馬鞍山市委台辦主任、市商務局局長,和縣縣長、縣委書記,馬鞍山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